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辅助浏览

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镇政发〔202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镇政办发〔2021〕5号)中的标准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内容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本次重新公布的内容为我县上一轮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

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实施土地征收时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待市政府制定、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落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县财政、审计、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地实施工作,以不低于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来测算并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切实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实施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间,若省政府对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公布执行。

本通知发布后,《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镇政办发〔2021〕5号)废止。

附件:镇安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镇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