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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财政局镇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工作的通知

镇财办〔2024〕55号


各镇党委、政府,永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工作机关,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镇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厉行勤俭节约,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镇安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精神,按照《镇安县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具体措施》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租赁工作要求。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谁租赁、谁负责,先审批、后租赁”的原则,按照集体研究、公开招租,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一年一清的要求,规范开展房屋租赁工作。

二、夯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镇安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包括房屋等国有资产在内的管理主体,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切实把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资产使用人的管护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财经法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高效、安全、完整;各镇(街)、部门要强化本镇(街)、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清理检查、业务培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失浪费、流失贬值。

三、严格审批程序。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房(经营性门面房、商铺等)应当首先满足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其次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建立完善公物仓管护机制,健全公物仓资产管理台账,对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入尽入”。确需房屋租赁的应该严格按照“集体决策、部门申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财政批复、单位实施”的程序进行审批,规范填报《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申报审批单》,严禁擅自租赁公务用房(经营性门面房、商铺等)。

四、规范租赁行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公务用房(门面房、商铺等)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市场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公开租赁,确保租赁行为合法合规,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方式、时间、用途、预收租金等,租期一般一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一年一清。

五、强化租金监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门面房、商铺等)等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确保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六、做好定期报告。县财政部门定期收集汇总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接受县人大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申报审批单.docx


镇安县财政局  镇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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