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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激励乡党回乡创业十五条措施》实施细则
时间: 2024-05-22 14:51 来源: 招商局 作者: 招商局 编辑: 招商局 浏览:

《镇安县激励乡党回乡创业十五条措施》 实施细则

为确保《镇安县激励乡党回乡创业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 十五条措施)各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特针 对《十五条措施》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优惠政策落实

(一)奖补资金落实

1.政策:对在镇安县登记设立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型且 用工人数在 50 人以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自正式投产 并依法纳税之日起 3 年内,按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 定的发展补助资金支持。

2.标准:根据《镇安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 (镇办发〔2021〕3 号)文件精神,年上缴税金 100 万元以上的, 按县留部分 10%予以奖励;年上缴税金 200 万元以上的,按县留  部分 20%予以奖励;年上缴税金 300 万元以上的,按县留部分 30%  予以奖励。

3.流程(1)由企业进行申报,填报《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奖补资金审批表》(附件 1), 由县招商服务中心统一收集。 提供项目简介、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营情况、工资 发放名册,纳税证明等材料。由县人社局负责确认用工情况,由 县税务局负责缴税情况。


2)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初步意见,召集发 改局、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召开办公会,讨论初步意 ,报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领导阅签。

3) 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 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资金 兑现。(注:在缴纳税款的第二年 6 月底前兑现)

(二)厂房租赁费减免

1.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型企业以及符合我县产 业发展规划的全产业链项目或能够强链补链延链的产业类项目, 租赁镇安县域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化厂房或社区工厂的企业,自 协议签订之日起 3 年内免收厂房租赁费。对用工数量大、财税贡 献大的优秀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延长至 5 年。总投资 3 亿元以 上、年产值 1 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前 3 年租赁费全免,第 4 年至第 6 年租赁费减半收取。

2.标准: (1)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 6); (2)高 新技术型企业; (3)财税贡献大的企业标准为年上缴税金 300 万 元以上;(4)总投资 3 亿元以上以企业实际投资为准;(5)年产值 1 亿元以上。

3.流程(1)由企业进行申报,填报《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厂房租赁费减免审批表》(附件 2)。提供项目简介、营业执 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营情况、银行进账证明等材料。由县 经贸局负责确认产值。

2)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初步意见后,召集


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国投公司、税务 局等部门召开办公会,形成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领 导阅签。

3)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 由县国投公司负责落实。

(三)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

1.政策:对企业自主吸纳 10 名及以上脱贫劳动力、监测户 劳动力(16-60 周岁)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劳 务)协议的(不包括劳务派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 以申请认定就业帮扶基地(原就业扶贫基地可以重新认定),按 吸纳脱贫劳动力、监测户劳动力人数每人 2000 元的标准对基地 (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30 万 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流程(1)企业向县就业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企业(单 位)的申请报告、县就业帮扶基地申请认定表、企业工商营业执 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不少于 3 个月通过银行支付的工资凭证、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名 册〕,县就业中心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及时审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 考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 5 号前报县人社 局审批。

2)县人社局收到县就业中心报告后对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并将抽查结果上县人社局务会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公 示 7 天,无异议后发文明确就业帮扶基地,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


就业奖补资金。

(四)教育就医保障和旅游护照

1.政策(1)对回乡投资企业家及其子女在接受学前和义务 教育、就医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优先保障待遇。

2)对回乡投资的镇安籍企业家发放《镇安县旅游护照》, 免门票游览全县景区。

2.流程(1)由企业进行申报,填报《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教育就医保障和旅游护照审批表》(附件 4),由招商服务中 心统一收集。提供项目简介、投资经营情况等材料。

2) 由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领导签字后转县科教局、卫健 局、文旅局落实。

(五)企业宣传

1.政策(1)在编撰镇安年鉴、县志及镇安阶段性、行业性 成就书籍时,筛选收录镇安乡党回乡投资发展典型代表和他们的 优秀事迹,在“镇安党建”“镇安融媒”“镇安招商”开通专栏, 宣传镇安籍返乡企业家投资创业先进典型。

2)对回乡捐建道路、桥梁、公园等公益性基础设施或民 生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优先推荐进入商洛企业文化公园、 企业品牌形象展示区展示。

3)在评选“感动商洛人物”“镇安好人”“县级道德模范” “劳动模范”等先进典型时,优先推荐社会贡献突出、家乡情怀  浓厚、思想品德优秀的回乡投资乡党。


2.流程(1)由企业进行申报,填报《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企业宣传审批表》(附件 5), 由县招商服务中心统一收集。 提供项目简介、发展事迹和相关图片资料。

2) 由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领导和县委分管领导签字后转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招商服务中心落实。

二、其他规定

(一)符合《十五条措施》规定可以申请奖励或补贴的企业 同时符合我县其他类型奖励政策,或符合上级奖励政策的,按照 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兑现。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接受奖励的 企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奖励、补贴方案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每季度 末提交会议集中研究,重要申报审批可加开会议研究。

(三)资金审批、拨付、兑现等过程中负有相应职责的有关 单位和个人、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细则 要求,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否则,依法依 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 申请领取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应诚信经营、如实申报。 若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 为审批不通过并通报批评,该企业 3 年内不得再申请相关产业扶 持资金以及奖励、补贴。

(五)招商引资企业:指本细则规定的投资人在镇安投资或 设立的、符合适用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企业。


附件:1.《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补资金审批表》

2.《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厂房租赁费减免审批表》 3.《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脱贫劳动力补助审批表》 4.《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教育就医保障和旅游护

照审批表》

5.《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企业宣传审批表》 6.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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