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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 2015-12-18 08:40 来源: 镇安县政府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货币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实物安置征一补一、合理互补差价,鼓励货币安置”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依规、政策衔接、规范操作”的原则。
三、棚户区区域划分
一类区东至西商二线高速路引线、南至江滨大道、西至构峪桥、北至金凤山南坡根。
二类区为一类区外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根(包括侯塬社区)、西至构峪收费站、北至金凤山山脊线以南。
三类区为一、二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址界定)。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认定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一类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二类区和三类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所在区位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评估确定。
五、征收过渡期限和搬迁补偿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
1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住宅房屋临时过渡、商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住宅房屋临时过渡、商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30个月。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
2
.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征收人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和商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
(二)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房屋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对无法提供周转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费,具体标准为:
一类区:住宅房屋过渡费标准为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每月补助10/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月补助8/平方米。
二类区:住宅房屋过渡费标准为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每月补助7/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月补助6/平方米。
三类区:住宅房屋过渡费标准为每月补助5/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对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房屋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不再支付其临时过渡费。具体标准为:
一类区: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一层商业用房每月30-60/平方米;二层商业用房每月20-40/平方米;三层商业用房每月15-25/平方米。
二类区: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每月20-30/平方米。
三类区: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每月10-20/平方米。
(四)延长过渡期限和停产停业损失期限补偿标准
如确需顺延住宅房屋临时过渡期限和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期限的,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商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
(五)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
1
.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征收人应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搬迁补助费总额不低于500元。
2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人应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搬迁补助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
3
.征收生产用房的,涉及的经营设备拆除、运输、安装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
.行政事业单位搬迁补助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采用评估方式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房屋内其他具有使用功能的设施,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一) 电话移机:住宅58/部 非住宅125/部。
(二) 有线电视迁装:340/户。
(三) 宽带迁装:320/户。
(四) 天然气初装费:2320/户。
(五) 空调移机:挂机300/台,柜机500/台。
(六) 水、电拆装费:1200/户。
以上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七、其他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其他构筑物
1
.简易房(可住人)150/平方米。
2
.简易棚80/平方米。
3
.砖围墙180/延米。
4
.土围墙80/延米。
5
.水泥地面:厚度15厘米(含15厘米)以上90/平方米;厚度15厘米以下60/平方米。
6
.砖混门楼5000/个。
7
.土门楼800/个。
8
.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220/平方米;户外无顶砖(石)混150/平方米;简易厕所80/平方米。
9
.化粪池:每1000/个。
10
.高位水池300-600/立方米。
11
.户外家用水池300/个。
12
.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米(含2米)以下,5000/眼;口径2-2.5米(含2.5米),7000/眼;口径2.5-3米(含3米),10000/眼;口径3米以上,20000/眼;废弃机井一律不予补偿。
13
.水井(井深5米以上、水深1米以上):饮水井1000/眼;压水井800/眼(含设施)。
14
.堆沙、堆石、堆土15/立方米。
15
.地窖:深度3-5米,600/个。
16
.砖瓦窑:小砖瓦窑、石灰窑6000/座;大型砖瓦窑参照其他建设项目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倒塌或不具备使用功能的一律不予补偿。
17
.鱼池:砖石砌30/平方米;土池15/平方米,鱼产按养鱼水面每亩补偿35007000元。
18
.钢架结构蔬菜大棚:普通拱棚(跨度6-10米、高2.5米以上)22/平方米;特大棚(跨度10米以上、高3.5米以上)25/平方米。
19
.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平方米以上,150元/米;横截面0.5-1平方米(含1平方米),110元/米;横截面0.5平方米(含0.5平方米)以下,70元/米。土渠不予补偿。
20
.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180/延米;高度1-1.5米(含1.5米)120/延米;高度1米(含1米)以下80/延米;有砼地梁每延米加100元。
21
.石埝:浆砌150/立方米;干砌100/立方米。
22
.坟墓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地下坟1000/棺;地上坟三年以上3500/棺,三年以内4500/棺;空墓2500/棺;碑楼每个加500元;选择迁移至政府规划选址墓园的:地下坟300/棺;地上坟三年以上1000/棺,三年以内1600/棺。
(二) 其它附着物补偿
1
.林木:乔木林5000/亩;疏林、灌木林3000/亩;未成材经济林2000/亩。
2
.零星果树:胸径(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主干直径)2公分(含2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公分(含5公分)100/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300/棵;胸径10-15公分(含15公分)500/棵;胸径15-20公分(含20公分)1000/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的2000/棵;胸径30公分以上的3000/棵。
3
.用材树:胸径5公分(含5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25/棵;胸径10-20公分(含20公分)40/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60/棵;胸径30公分以上100/棵。
4
.苗圃、药园: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三年以上生5000/亩。
5
.青苗:粮食作物1200/亩;专业蔬菜、烤烟2200/亩。
6
.其他未涉及树种参照中心城市其他项目标准予以补偿。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
.占用荒地、滩涂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土地。
2
.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废弃的建(构)筑物。
3
.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他建设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栽的经济林木。
4
、非法占有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
八、征收房屋安置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合法的个人自建房、商业用房和单位住宅楼实行产权调换,也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一类区集体土地上合法的个人自建房拆迁补偿,其1-2层实行产权调换,3层以上(含3层)实行货币安置。
(三)二类区和三类区集体土地上合法的个人自建房拆迁补偿,其1-2层实行产权调换,3层以上(含3层)实行货币补偿。人均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根据在册家庭户籍人口,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实物安置,增加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社区用房参照所在区域的住宅房安置标准执行。
(四)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人可以就近上靠户型,因就近上靠户型增加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实行现房安置的,就近上靠面积不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10%,上靠增加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其余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优惠价结算。
(五)安置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六)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公摊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
.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仅为一层建筑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其产权调换面积按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予以安置。上靠增加的面积和奖励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其相应公摊面积,并按建设成本价结算。
2
.被征收房屋为多层建筑的(七层以下含七层),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其产权调换相等面积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按50%承担。上靠增加面积和奖励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其相应公摊面积,并按建设成本价结算。
3
.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均为多层建筑的(七层以下含七层),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公摊面积。
(七)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的,鼓励异地安置。就地安置的实行征一补一;在同类区域异地安置的,从区位好到区位差的(按土地基准价区分),产权调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比为1:1.1;对从一类区到二类区或二类区到三类区异地安置的,产权调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比为1:1.3;对从一类区到三类区异地安置的,产权调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比为1:1.5。增加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
(八)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实行对等面积实物安置。
(九)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补一”,互补差价。
(十)征收企业生产用房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征补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九、其他补偿标准
(一)对持合法手续已建或未建根基的被征收人,按其审批建筑的一层面积进行实物安置,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下浮20%结算。
(二)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合法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建筑残值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三)对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合法个人自建房的空闲院落,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助:一类区每平米450元;二类区每平米250元;三类区每平米150元。
(四)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支付毛墙毛地装修补助费。
十、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按合法产权调换面积评估总价款的30%予以货币奖励。
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商业用房,在规定奖励期限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按合法产权调换面积评估总价款的15%予以货币奖励。
(二)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住宅房屋,凡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产权调换面积差价全免。
(三)实行异地安置的,凡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异地安置标准范围内增加的面积,免交安置房建设成本价。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可给予其房屋征收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征收范围内以居民小组或单位为一个征收单元进行奖励,若征收单元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给予征收单元内所有被征收人每户1万元现金奖励;若征收单元内有一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未按时交房的,该征收单元所有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此项奖励。
(六)商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凡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同层安置差价全免。被征收人原一层选择在二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的25%给予无偿面积奖励;选择在三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的50%给予无偿面积奖励。原二层选择在三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的25%给予无偿面积奖励。
(七)对一类区内个人合法自建房的,仅有一处且仅建一层住宅用房的困难户,在规定奖励期限签订协议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5%给予无偿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给予无偿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给予无偿面积奖励;已享受本奖励政策的,原则上不能上靠面积,因特殊情况须就近上靠户型的,上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十一、安置房建设标准
(一)住宅安置房交房标准
1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工程材料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
.室内:毛墙毛地;
3
.水、电接入到位,基本照明到位。燃气接口到位,业主自行开通。室内供暖管道、暖气片安装到位;
4
.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端口到户,业主自行开通;
5
.入户防盗门和塑钢窗安装到位,单元门对讲系统安装到位;
6
.厨房、卫生间:毛墙毛地,做防水处理,预留上下水接口及简易龙头。
(二)商业安置用房交房标准
1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工程材料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
.室内:毛墙毛地;
3
.门窗安装到位;
4
.水、电接口到位;
5
.宽带、电话终端到位,业主自行开通。
(三)其它设计指标,以批准的设计执行。
十二、工作要求
(一)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对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突击加盖、抢建、装修、抢栽、抢种的,无偿拆除或铲除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带头组织集访、缠访、闹访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征收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或贪污挪用、私分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以及优亲厚友、弄虚做假的,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法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将予以修改。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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