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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哪些人,目前国家都有哪些特殊优惠政策?
时间: 2021-07-14 09:39 来源: 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 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辑: 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

一、重点优抚对象

1.老复员军人;

2.伤残军人;

3.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4.在乡参战退役军人;

5.在乡核试退役军人;

6.“三属”。

二、对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优惠政策

1.医疗保障

(1)医疗费用报销。1—6级伤残军人,因治疗疾病以及7—10级伤残军人治疗旧伤复发产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在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过后,符合政策规定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报销;

(2)医疗救助。7—10级伤残军人、两参退役人员、三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老复员军人,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医后救助。

说明:原民政医疗救助系统中包含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已被剔除。医保局成立以及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局组建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问题,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医保局正在协调。目前,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筹集资金救助。

(3)定期免费体检。涉核退役人员,每两年由省组织一次免费体检。

(4)休养疗养。所有重点优抚对象,个人有休养疗养需求的,经个人申请,村(社区)及镇办审批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介绍信,由本人自行前往陕西省荣军医院休养疗养。期间来回路途费用自理,休养疗养期间食宿及医疗费用全免。

注:由于近年来全省参加休养疗养人员较多。因此镇办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先电话与局里联系,在荣军医院有床位的情况下,再办理审批手续。荣军医院不接收年事已高,身体条件不允许的对象参加休养疗养。基层工作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2.养老保险

老复员军人、在乡伤残退役军人、在乡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见附件《关于我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4〕51号 )。

三、自主就业

1.退役后,在下一年度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补助金标准按照每年省厅文件执行。

         2.就业培训。在退役士兵到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后,按照个人意愿,组织业务技能培训。所需费用由省、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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