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和优待金的优抚对象。
目前工作实际中,我县共有以下12类优抚对象享受优抚有关待遇。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享受国家生活补助金:老复员军人、国民党抗战老兵、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烈士子女;
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属。
二、优抚对象享受优待政策需具备的条件
1.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退伍后政府未安排工作;
2.国民党抗战老兵:当年参加国民党军队,服役期间参加抗日战斗、目前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
3.伤残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伤残等级并发给伤残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4.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档案中有参战(涉核)记载。退伍后政府未安排工作,或安排工作后下岗的“两参”退役人员。
无工作的“两参”退役人员,依据以下材料判断:与原工作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材料;或养老经办机构出具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证明材料;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中,无单位缴费。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经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享受带病回乡待遇的军队退役人员。
基层受理工作时注意的要点:
(1)审查申请人的退伍证(退役登记表)真实性;
(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证明。患病病种是否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3)审查申请人是不是以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身份退役,也就是说申请人服役年限是不是在8年(含8年)内。
相关政策见附件《陕西省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6.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申请人要符合年满60周岁、2011年11月1日之前退伍、目前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
具体受理工作见附件《受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申报生活补助工作要求》
7.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需具备以下条件。
(1)父母: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
(2)配偶: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且在烈士或现役军人去世后没有改嫁,或改嫁后仍履行赡养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父母义务的;
(3)兄弟姐妹:由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抚养,年龄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就学以及因为身体原因,无劳动能力的;
(4)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就学以及因为身体原因,无劳动能力的。
8.享受生活补助部分烈士子女需符合的条件
按照《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要求,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烈士子女。
(2)18周岁之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
(3)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满60周岁。
9.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相关要求
按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基层在优待金发放工作中,一定要按照要求做好优待金发放档案建立工作,确保优待金发放不出现任何问题。
三、中止抚恤优待、取消抚恤优待资格的情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