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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时间: 2024-11-26 16:53 来源: 镇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

镇政告〔2024〕7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森林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间,全县林区范围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烧地边草、烧秸秆、烧火粪、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

(四)使用“电猫”等非法狩猎;

(五)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电焊、焚烧垃圾及带火作业等野外涉火活动;

(六)林区庙宇、坟园、坟墓等明火祭祀行为。

三、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四、县应急、林业、公安部门及镇(街道)、林场、村组等要组织开展阵地固守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监控点,严禁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五、各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备齐备足扑救林火物资;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演练,值守待命,以战时状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护林员要加大巡山频次,发现野外用火和火灾隐患要立即制止、及时处置并报告。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严密组织,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组织老弱病残人员及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六、在森林高火险期,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5322440”“5339160”“12119”森林火警电话,切勿盲目自发扑救。

特此通告。

镇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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