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拥有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三、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四、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谁公开谁负责。
五、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政府机关按本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实行无偿服务。
七、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八、县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九、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3、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县城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6、与人口、地理、自然资源、经济发展相关的基本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4、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发放对象;
5、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6、税费征收及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7、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采购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情况;
5、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2、政府机关的职能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
3、政府机关有关领导的姓名、分工、联系方式;
4、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正式决定前,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预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十一、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十二、政府机关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真实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十三、依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镇安县人民政府网(www.zazf.gov.cn);
(二)镇安县电视台、镇安县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
(三)县政府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机关信息公告栏及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县档案馆及政府机关档案室文件查阅服务;
(六)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七)县政府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协报告、通报工作;
(八)公民经过申请旁听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题;
(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十四、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的15日。
政府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政府机关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政府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政府机关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十五、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政府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政府网站申请、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十六、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十七、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费用按成本收取,收入上缴财政。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
十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九、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二十、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
二十一、本规定之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