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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财办〔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近年来,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深入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镇安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国有资产管理质效,有力保障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与此同时,根据县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结合我县资产报告报表分析和日常管理发现,全县国有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为了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夯实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各镇(街)、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问题整改主体责任,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严格落实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管理力量,强化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建立资产管理与采购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统筹协调、集中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管理合力。各镇(街)、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损失追责机制,严格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国有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全面落实国有资产条码化管理和盘点报送制度。各镇(街)、各单位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固定资产逐一审核对账、开展清查,启用固定资产条码设备对资产实物逐一生成唯一的二维条码标签,标注资产名称、资产存放地、使用人等关键信息,确保一物一卡一码。通过“系统+人工精准分类,优化资产管理信息数据结构、规范数据管理、加强数据应用,推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整体提升,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管理深度融合提供数据支撑。

三、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会计核算

各镇(街)、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推动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深度融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及时进行对账,确保资产报表、会计账表和资产实物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推动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入账和规范管理,提高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已交付使用一年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暂估价值入账,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进行账务调整。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应分类登记入账,切实做到应入尽入。

四、提升国有资产配置利用水平

各镇(街)、各单位要加强新增资产配置管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配置;对资产配置标准尚不明确的,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配置,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资产。要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推动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切实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各镇(街)、各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坚持“部门申报、政府决定、财政批复、单位实施”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未审批先处置。加强资产维护管理,及时处置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避免形成新的资产损失。处置完毕的资产要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核销,及时完成资产管理相应业务操作,确保账实相符。

六、规范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各镇(街)、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报表月度报送制度,全面及时反映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各镇(街)、各单位于每月8日前汇总、审核、上报月报数据。加大数据审核把关力度,重点对新增资产、主要指标变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核查,对环比增减超过20%的指标逐项进行分析说明,经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科室和主管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扫描上传至资产月报系统。

七、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镇(街)、各单位要结合上述要求,对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对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巡视巡察发现反馈的有关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整改,持续完善制度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基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镇安县财政局

2024年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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