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体诊所:
为加强我县医疗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现将镇安县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卫生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法人(负责人)具备条件:
1.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2.非正式在编在职医务人员;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为本人;
4.执业类别和诊所类别一致;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限: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2.申请人需要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则按照新申请医疗机构进行办理。
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新办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
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毕业证等复印件;其他技术人员名录、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房屋使用证明及房屋安全认定合格证明表;(除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需提交房屋质量安全认定)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延续
1、医疗机构近两年执业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医疗业务开展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医德医风情况、医疗安全情况、医疗事故和重大纠纷情况、等级评审情况、年度校验情况等);
2、医疗机构换证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执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5、房屋使用证明及房屋安全认定合格证明表;
6、医疗机构用房建筑面积平面图;
7.医疗机构技术负责人和执业医师年龄超过65岁者,需提交近一个月内体检报告。
(三)变更名称
1.申请书;
2.变更注册登记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书正、副本。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申请书;
2.医疗机构变更注册登记书;
3.医师资格审查表;
4.变更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新法人、原法人现场同框照片);
5.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变更地址的在系统注销原机构,按照新办程序进行办理。
四、办证程序。
申请人在县政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审批股窗口(B201、202)领取办理资料,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报至此窗口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核查资料合格后予以受理,20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合格后发放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不予许可。
五、办证地址:县政府政务中心二楼审批局社会股
业务咨询办理电话:(县审批局社会审批股业务窗口)
0914-5333198转2201、2202
监管单位电话: (县卫健局)
0914-532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