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股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策。
第四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管理措施;
(三)与自然资源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度和调整;
(四)决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年度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相关业务股室和局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股室和局属单位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或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拟定草案,组织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和咨询;
(二)对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决策事项,组织公众参与,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论证;
(四)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实施成本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对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汇集决策涉及的各方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决策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根据决策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咨询会等方式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党派团体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技术性强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股学性论证。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提交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提交局法制信访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局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 合法性审查的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
(三)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局法制信访股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材料不齐的,局法制信访股可以要求补交相关材料,补交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局法制信访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草案涉及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必要时,局法制信访股可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务会或局党委会议审议决定。
决策草案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集体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条 除依法不应当公开以外,决策的结果应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违反程序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者久拖未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承办、执行决策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拖延或者拒不执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