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健康镇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近期,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健康乡镇,健康县区(试行)建设规范,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各镇办、健康镇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康镇、健康县建设工作,并作为健康商洛建设工作有效载体,纳入各镇办,各部门年度重点任务,与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同步推进实施,建立组织机构,专班负责实施,结合各镇办,各部门健康建设及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实际,对标规范要求,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力争用1-2年时间打造独具特色的健康县、健康镇样板和典型。
附件:1.健康乡镇建设规范(试行)
2.健康县区建设规范(试行)
镇安县健康镇安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30日
镇安县健康镇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30日印发
附件1
健康乡镇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乡镇健康治理水平,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减少辖区常见健康危害,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改善健康状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健康乡镇建设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抓手之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健康乡镇建设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健康乡镇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享”,通过建设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等,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实现乡镇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乡镇,街道可参照使用。
第二章 建设健康环境
第六条 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建设有历史记忆、农村特点、地域特色、民族风格的美丽宜居村镇。
第七条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村容村貌整洁,实现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开展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或改造。鼓励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北方地区积极推进居民清洁取暖改造。
第八条 加快饮水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水量水压满足当地居民生活需要。乡镇饮用水源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保护区内无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无有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 有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村庄延伸覆盖。推进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辖区内河流、湖泊、沟渠、塘等水体没有“黑臭”现象。
第十条 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所有行政村,乡镇建有垃圾转运站,普及密闭运输车辆,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辖区内无露天焚烧垃圾或利用耕地、山谷、河塘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垃圾的现象﹐铁路沿线垃圾有效管控。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实现全覆盖。
第十一条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施用和有机肥替代化肥,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规模化养殖场建有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并正常使用,农作物秸秤实现资源化利用,无秸秆焚烧现象。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
第十二条 辖区内居民普遍使用卫生厕所﹐积极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乡镇卫生院、集贸市场、公路沿线等地建设卫生公厕。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嶂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要求。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治理。
第三章 构建健康社会
第十四条 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保障独居、空巢、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医养结合﹐为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等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加快托育服务网络建设﹐为留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照护服务和医育结合服务。
第十六条 辖区企业开展员工健康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积极推进健康企业建设。
第十七条 保障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积极推进健康学校建设。学校﹑托育机构积极落实卫生健康工作,有效防控传染病等,切实降低近视、肥胖﹑伤害等发生率。
第十八条 惇健康社区﹑健康村建设覆盖率不低于30%。
第十九条 加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推行明厨亮灶,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消防设施齐全、完好。在易发生溺水、跌落﹑触电等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设施。有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和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四章 优化健康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并配备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医师,积极推进健康小屋建设。每个村卫生室均达到建设标准并配备合格村医。
第二十二条 面向辖区人群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县乡巡诊﹑医联体建设等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面向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引导居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防控机制﹑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 依托乡镇卫生院、乡镇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等探索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 倡导健康文化
第二十六条 机关干部带头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和公共场所控烟规定。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关注健康的社会氛围,促进公众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开展健康家庭建设活动﹐引导居民树牢自身健康第一责任,强化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维护健康环境,践行健康生活。鼓励开展“健康达人”评选。
第二十八条 倡导无烟文化。辖区内党政机关均为无烟党政机关。辖区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禁止吸烟,主要建筑物入口处、电梯、公共厕所、会议室等区域有明显的控烟标识。辖区内无烟草广告和促销,不向未成年人售烟酒。
第二十九条 倡导全民健身文化。辖区建有公共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健康(身)步道、健康(身)广场、健康主题公园等。发挥农村文体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全民健身志愿者作用,组织开展简便易行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及民族、民俗、民间体育活动。
第三十条 惇传承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引导群众正确使用中医药维护自身健康。
第三十一条 倡导绿色环保文化。鼓励节约能源﹐引导辖区干部群众采取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低碳出行方式,减少使用塑料制品﹑过度包装产品和一次性用品。
第三十二条 倡导健康消费理念,不购买、不消费假冒伪劣食品。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
第三十三条 倡导文明乡风,提倡文明婚育和安全性行为﹐鼓励辖区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活动,杜绝赌博、吸毒、酗酒﹑卖淫嫖娼等不良现象。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统筹落实健康中国、乡村振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战略,将健康乡镇建设纳入乡镇发展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多措并举推进健康乡镇建设。
第三十五条 认真分析辖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明确主要健康问题和干预策略,制订健康乡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定期对建设效果进行评估。推进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第三十六条 积极动员辖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参与健康乡镇建设。
第三十七条 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鼓励引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技术及产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健康乡镇建设水平。
附件2
健康县区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县区健康治理水平,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辖区常见健康危害,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改善健康状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健康县区建设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抓手之一,是县区层面“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具体实践,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健康县区建设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健康县区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享”,通过完善健康政策、建设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等,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促进县区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县级市、自治县、地级市所辖区、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等。
第二章 完善健康政策
第六条 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统筹落实健康中国、乡村振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战略,将健康县区建设纳入县区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认真分析辖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明确主要健康问题和干预策略,制定健康县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针对当地突出的健康问题,开展跨部门健康行动。
第八条 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和特点,制订完善有利于健康的公共政策﹐改善各类健康影响因素。
第九条 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对政府及其部门拟定的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估,避免决策对人群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章 建设健康环境
第十条 城镇规划建设布局科学合理,市政环卫设施完善,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净化,无障碍设施健全,公园、绿道﹑健康步道等满足居民休闲运动需求﹐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明显﹐人居环境整洁有序、健康宜居。
第十一条 持续改善辖区大气、水、土壤和声环境质量,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治理,杜绝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协同控制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全面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践行绿色生产方式。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地达到国家供水安全要求。辖区水环境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河流、湖泊、沟渠﹑塘等水体无“黑臭”现象。全面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达到标准要求。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农村实现自来水普及。
第十三条 统筹城乡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处理,减少收储运过程中恶臭气体排放﹐辖区无露天焚烧垃圾或利用耕地、山谷、河塘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垃圾的现象﹐铁路沿线垃圾有效管控。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全覆盖。
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农村居民普遍使用卫生厕所。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嫜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要求。居民文明饲养禽畜宠物﹐及时清理粪便,定期体检驱虫。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第十五条 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达标排放,合理设置排烟口,积极推行明厨亮灶,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农药化肥减量施用和有机肥替代化肥,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建有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农作物秸秤实现资源化利用。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
第四章 构建健康社会
第十六条 推进健康乡镇和健康社区、村、机关(含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医院、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健康乡镇覆盖率不低于30%,健康细胞覆盖率逐年提升,积极打造有利于人群健康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和个人参与健康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保障范围,确保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医养结合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着力保障独居、空巢、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
第十九条 为留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照护服务和医育结合服务。加快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无强化治安防控﹑交避发生社会影响悉劣的伤防
第二十条 强化治安防控、交通和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案件和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案件。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车通道通畅﹐在易发生跌落﹑触电、溺水等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五章 优化健康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域内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促进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完善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体系﹐满足辖区健康服务需求。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国家设置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发展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统筹管理,形成高效有序的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机制,推进家庭医生服务升级。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不断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医防融合﹐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推行网格化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完善意外伤害救援救治网络﹐提高急救效率。
第二十四条 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倡导科学防疫、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生活方式。在卫生健康相关节日纪念日等节点,开展多部门联合健康主题活动。定期开展辖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监测。积极推进健康小屋建设。
第二十五条 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预防﹑治疗﹑康复等服务中规范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县域健康科普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深入社区、单位﹑学校等场所开展健康讲座和健康咨询。鼓励和规范医务人员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健康科普。
第二十六条 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县级中医医院特色专科建设﹐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治未病签约服务。传承发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章 倡导健康文化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带头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遵守党政机关和公共场所控烟规定。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营造全民关注健康的社会氛围,促进公众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康科普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健康科普信息传播。本地或驻地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开设健康类节目,县域新媒体主动传播健康知识与理念。鼓励辖区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依法打击各类虚假宣传和错误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舆论。
第二十九条 辖区各类学校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保障健康教育课时,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提高学生主动防病与伤害预防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改善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第三十条 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实现县乡村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组织群众性体育赛事和活动,营造全民健身社会氛围。推进体医融合发展﹐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推进无烟学校、无烟医院等无烟场所建设﹐推动辖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加大控烟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健康的认知程度。
第三十二条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鼓励节约能源﹐引导辖区干部群众采取步行、自行车或公共交通出行,自带购物袋、水杯等,减少使用塑料制品、过度包装产品、一次性用品。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避免高噪声行为干扰他人。
第三十三条 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惩治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不良现象。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预防为主和共建共享,建立完善健康县区建设领导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全方位推进健康县区建设。
第三十五条 完善健康县区建设工作网络﹐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强化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对辖区健康教育工作的技术指导,提高社区(村)、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健康县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定期开展健康县区建设技术评估﹐认真分析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调整优化建设策略和措施,确保建设取得实效。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引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技术,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健康县区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