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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中、省、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综合治理、惩教结合”的原则,以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为主线,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住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强化查处力度,通过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对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做到“四个一批”:即疏导一批,对无须取得其他部门前置许可符合条件的引导其办理营业执照;规范一批,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整改一批,指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单位,通过限期整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证照;查处一批,对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破坏公共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即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均属本次整治活动查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整治重点:一是以亮照经营为切入点,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令长期未换照市场主体及时申领新版营业执照,严查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领域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集中查处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行为。二是突出重点行业,即以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烟花爆竹、宾馆、商场、超市、食品等各类需要前置许可的行业作为整治的重点行业。三是突出重点区域、 主要是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繁华商区、车站、旅游点、社区周围等区域。对检查发现的无证经营、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移交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坚决杜绝无证无照非法经营。

(三)依托商洛市场监管智慧平台,对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监测和查处。

三、整治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各所要结合实际细化行动方案,部署整治任务。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16日至6月30日)。各所要做好辖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辖区无证无照经营户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9月10日)。各所要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检查,及时引导督促办理证照或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总结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各所于10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和工作统计表报县企业个体监管股。(联系人:储晶晶,联系电话:0914-5339619)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所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多方位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的宣传、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特别是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学习宣传。

(二)明确权限,厘清监管职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规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办法》明确规定: 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要准确把握、坚决落实,切实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落实责任,层层推进。各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行动方案,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全面深入地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抓紧抓实。要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目标责任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由所长亲自抓,监管干部具体抓,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

(四)分类治理,堵疏结合。在整治中,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堵疏并举、分类处理。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污染环境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证照。

附件: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统计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目名称

合计

开展培训和宣传情况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经营主体(户)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次)

向相关部门通报无证经营(次)

查处无照经营主体(户),其中:

1、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份)

2、引导办照(户)

3、依法取缔(户)

4、立案查处(户)

5、罚款金额(万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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