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永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镇各单位:
《镇安县互助资金委托管理使用办法》《镇安县互助资金委托管理风险防控办法》,已经2021年1月20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21年2月8日
镇安县互助资金委托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农户长期受益、增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和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陕扶发〔2020〕30号)及商洛市扶贫开发局及商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商政扶发〔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资金委托管理是以村为单元,以镇为单位,将全镇范围内互助资金协会财政注入的专项资金,委托银行机构按照资金规模,在镇办内为有借款需求的协会员发放借款。
第三条 互助资金委托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贫困户优先原则;
(二)民有、民用、民管、民享;
(三)周转使用、滚动发展、风险共担;
(四)“谁放款、谁负责,谁收款、谁受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级成立互助资金委托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局、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人行、委托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开发局,负责互助资金委托管理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县纪委监委对扶贫互助资金实施中涉嫌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立案,开展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
县法院负责做好依法清贷的受理审判工作,落实强制措施,提升依法清贷震慑效果。
县公安局负责对扶贫互助资金中违法问题进行立案侦查,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法律法规、金融扶贫风险防控等有关知识的普法宣传教育。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互助资金使用及经营状况开展审计。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镇办、村协会健全财务制度、建立规范账务,配合做好动态监测评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
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负责加强扶贫互助资金使用监管,按时拨付借款贴息资金,定期研判资金使用效果,做好资金安全预警工作。
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督促职能部门履行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和任务,牵头做好扶贫互助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动态监测评价、效果使用、协调督办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五条 各镇办是村级互助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对应成立镇级互助资金委托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一)辖区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工作推进;
(二)对所辖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日常工作监督管理;
(三)对所辖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向上级提交监测报告;
(四)做好所辖村级扶贫互助资金风险防控,协助村级协会对到期借款进行催收;
(五)制定本镇办互助资金收益分配办法,协调处置所辖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其它事项。
第六条 各村互助资金协会原有组织机构不变,管理人员为3人,由理事会长、会计和监事会主任组成,具体负责:
(一)本村互助资金宣传动员、会员管理;
(二)借款申请受理、借款审批;
(三)对会员借款用途跟踪管理;
(四)对借款进行催收,建立协会个人借款台账。
第七条 委托银行设立互助资金委托贷款专户,明确业务工作人员及委托贷款流程,具体负责:
(一)做好借款会员资格核对、发放和按期回收和结算服务;
(二)配合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做好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定期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工作;
(三)配合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逐月核对放款明细资料和账目,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县扶贫、财政部门报送资金进度报表,年终进行财务决算。
第八条 互助资金协会员入会、退会按镇脱领组办发〔2018〕92号文件办理。
第三章 借款管理
第九条 借款对象为有劳动能力、有借款意愿、有产业发展条件和还款能力,并在金融部门无不良借款记录的村互助资金协会员。
第十条 互助资金借款用途主要用于种植、养殖、加工运输等产业项目,也可以扩大到生产、流通、电商、光伏、餐饮等方面。但不能用于下列情况:
(一)不得用于看病、上学、购家用轿车、搬迁、建房等消费类项目;
(二)不得将借款用于违法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三)不得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
(四)不得将借款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村互助资金协会放款规模不得突破同期互助资金总量的90%,会员借款实行信用等级制度,充分利用农村“双基联动”信息,在银行评级授信范围内,每户互助资金借款额度控制在3万元以内。
第十二条 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正常借款执行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逾期借款按正常借款利率2倍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程序,个人申请→联保小组讨论→协会审批→银行发放。
(一)会员有借款需要时,先向互助联保小组提出借款申请,填写会员借款审批表,签名、盖章后交互助联保小组长;
(二)互助联保小组长召集本小组成员讨论会员借款申请,讨论通过的,互助联保小组长在借款审批表上签名,提交协会审批;
(三)互助资金协会根据借款人申请及信用状况,对发展项目进行核实,确定是否发放借款及借款额度,加盖协会公章,签订借款协议;
(四)会员凭借款审批表到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委托银行发放借款。
第十四条 在借款本息到期前1个月,委托银行、协会管理人员应通过微信、电话、短信或者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提醒借款会员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五条 委托银行按月将放款、清收、逾期情况和会员借款审批表反馈镇办,由镇办反馈各互助资金协会备案。
第四章 借款贴息
第十六条 每年初,根据上年度全县金融扶贫借款规模,测算出本年度财政贴息资金计划,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当年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贫困户会员正常借款按银行基准利率补息,系统中标注“脱贫不享受政策户”除外;贫困户逾期借款和非贫困户借款不予贴息。
第十八条 委托银行提供互助资金贴息花名册和结息凭证,经镇办初审汇总,报县扶贫开发局核查确认,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通过银行将贴息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一卡通”账号。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的互助资金未放贷部分,执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委托银行按季结息。
第二十条 委托银行代理村级互助资金协会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账务的,每年按借款发生额的1‰支付委托银行服务费;未代理的,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完善账务。
第二十一条 当年回收借款利息和银行未放贷部分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村级互助资金收益分配项目,主要用于管理费开支及风险准备金、公积金、公益金提取。其中按不超过60%用于管理费开支;公益金和风险准备金分别按收益的10%提取;在提取管理费、公益金及风险准备金后的结余部分,全部作为公积金。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镇办负责,按各村回收比例核算到村,镇办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提取的公益金、风险准备金、公积金存入镇互助资金专账,分村设立明细。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和协会员的扶危济困,具体用途需经会员大会讨论,会长签字,镇办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村互助资金协会资本金;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呆坏账处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开支含办公费、差旅费、管理人员工资和委托银行服务费,必须会长签字,镇办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报销;办公费,实行正式税务发票报销制度,主要用于办公所需的纸张、账本、票据等支出;差旅费,主要用于协会工作人员往返镇办、县联系业务或开会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管理人员工资,按总收益的40%以内造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花名册,工作人员签字领取;托管服务费每年结算一次,由银行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四支队伍、互助资金监事会要积极参与,监督协会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镇办、村加强对互助资金管理,所有借款对象、用途、金额和贴息对象及金额分别在镇办、村公开公示不少于10天。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互助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定期对村互助资金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使用范围、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规范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风险防控详见《镇安县互助资金委托管理风险防控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 委托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委托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并及时、完整地在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套取、挤占、挪用互助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四条 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启动退出程序。
(一)互助组织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二)缺乏积极性,长期疏于管理,资金周转使用率不高的,连续三个月放款低于50%;
(三)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超过百分之十五以上;
(四)存在重大资金安全隐患或资金流失无法及时追回,不适宜继续运行的;
(五)互助资金协会所在村产业发展良好,农户无小额资金借贷需求,群众借款积极性不高,自愿退出的。
第三十五条 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运行不正常,进入退出程序时,应按以下原则:
(一)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照《镇安县互助资金委托管理风险防控办法》执行;因其他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
(三)退还村民缴纳的互助基准金;
(四)财政注入的互助资金由县级收回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五)帮扶单位或和社会捐赠资金、协会注销清算剩余资金及资产移交村集体,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项目。
第三十六条 退出程序:提出退出决议→会员表决并提出申请→镇办审核上报→县级审批同意→上报市级备案。
(一)协会理事会召开理事会议,提出退出决议,报村委会;
(二)由村委会协助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组织召开退出工作会员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达会员总数的2/3以上,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在村内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镇办;
(三)镇办组织农业综合服务站、财政所对退出协会运行情况、退出原因、财务状况等方面开展调查,形成书面退出意见 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同意退出的,由镇办互助资金委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人员进行清产核资、收回印章、移交资产,全额退还会员费交纳的互助基准金,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五)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退出协会名单上报市扶贫开发局、财政局备案。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纳入镇办年度脱贫攻坚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实行奖励机制,每年县上从项目管理经费中拿出10-20万元,对管理运行良好的镇办给予奖励,按照《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
第三十九条 每半年对镇办互助资金总体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管理不善、资金效益发挥不好,放款率低于60%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资金调配其它镇办使用或视情况收回。对合作好的委托银行,合同期满后可延长合作年限;对因自身原因合作不好的委托银行,在三个月整改期后仍无好转,不履行原定合作协议的,应终止合作,并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
第四十条 对互助资金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所在镇办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回经济损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安县互助资金委托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互助联保小组联保协议
2.借款协议
3.会员借款审批表
附件1
陕西省镇安县 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互助联保小组联保协议
(第 组)
我们 名会员,自愿组成互助联保小组。我们承诺:
一、遵守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执行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决议;
二、本互助联保小组成员申请借款时,其他成员均为其签字担保;
三、本互助联保小组成员不能偿还借款时,其他成员有责任替其偿还,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其追讨债务;
四、本互助小组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其他成员不能获得借款;
五、承担互助联保小组联保责任,直至每笔借款本息还清,方可解除连带担保责任;
六、本互助联保小组成员未偿还完借款,其他成员不能退还互助金。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年龄 |
签 名 |
配偶或 户主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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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联保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三份,互助联保小组、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各一份。
附件2
陕西省镇安县 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借 款 协 议
甲方: 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陕西省千村互助资金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本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借款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借给乙方资金 元(大写: ),用途为: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占用费率为每月 ‰。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上款确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借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三、乙方必须按期归还借款,同时支付借款占用费。
四、乙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借款占用费的,逾期借款占用费率的2倍收取资金占用费;超过3月的,由联保小组成员代为偿还借款,并支付所有占用费;否则有权申请法律部门依法收贷。
五、乙方要积极学习技术,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协会有关政策和各项制度,按期还款,提高信誉度。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和相关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互助联保小组组长: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陕西省镇安县 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会员借款审批表
会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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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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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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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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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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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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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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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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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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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 |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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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员 借 款 申 请 |
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因我家要发展 产业,规模为 ,尚缺部分资金,特申请借款 元(大写: ),并经第 互助联保小组联保。请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给予扶持。借款落实后,将按审定的资金用途使用,保证按期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如到期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一切违约处罚。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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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联 保小组 意见 |
互助联保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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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理 事会审 批意见 |
理事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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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监 事会审 批意见 |
监事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审批表一式三份,镇办、协会、银行各一份
镇安县互助资金委托管理风险防控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风险防控,充分发挥互助资金作用,助力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陕扶发〔2020〕3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商政扶发〔2020〕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所有申请扶贫互助资金借款的协会员和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 监管监测内容为扶贫互助资金的使用、清收、收益分配。
第四条 扶贫互助资金按照“政银联动、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扶贫互助资金出现逾期或不良借款,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先清收、再补偿、后追偿”的程序,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第五条 扶贫互助资金安全监管,从借款申请之日起到还本清息为止。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六条 县级成立互助资金委托管理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局、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人行、委托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局,负责互助资金委托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 各镇办是村级互助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对应成立镇级互助资金委托管理风险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协会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借款资金风险可控;负责协助村级协会对到期借款进行清收;负责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做好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工作。
第八条 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负责借款对象、用途、额度初审;每季度对借款户借款用途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借款用于申请项目;负责对到期借款进行清收,对恶意欠款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条 委托银行负责按月向当地政府和县扶贫局上报借款发放、回收、逾期情况,每半年向风险防控领导小组提交风险分析报告;负责协助村级协会对到期借款进行清收。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严格借款审批,对借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根据产业发展的规模确定借款额度,对产业发展存在风险的,视具体情况限制借款额度或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 发挥互助联保小组作用,协会借款人数控制在50%以内;联保小组内借款人数控制在60%以内,小组内出现逾期借款,停止向其它成员发放借款。
第十二条 建立借款熔断机制,借款使用率达到资金总额90%时,停止发放借款;村级协会按期回收率低于80%时,停止向该协会所有会员发放借款,待按期回收率达到80%以上,方可重新发放。
第十三条 强化贷后监管,禁止背皮借款、二次放贷;不得私自转移借款用途,将资金用于非审批项目;不得违规用款,将借款用于转存套利、高息转贷、消费借款、非法集资、偿还其它借款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领域。
第十四条 对互助资金借款出现下列风险的应重点跟踪关注:
1.随意改变或转移资金用途的;
2.因经营或管理不当导致亏损的;
3.因市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亏损的;
4.恶意拖欠的赖账户;
5.因意外导致死亡绝户的或长期失联户。
第十五条 村级协会负责本村互助资金借款的贷后跟踪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专门针对扶贫互助资金借款使用情况进行1次跟踪调查,对上述风险点重点关注,并及时反映给镇办,提前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第十六条 县扶贫局会同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对扶贫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资金的,按照《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严禁用扶贫互助资金借款抵扣、清收其它借款,若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规发放借款、改变借款用途、挪用借款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委监委按《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资金。
第十九条 会员借款未按要求使用,改变或转移资金用途的,由村级协会负责收回借款。
第四章 逾期处理
第二十条 扶贫互助资金借款逾期后,委托银行设置6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由村级协会具体负责,所在镇办、委托银行配合回收逾期借款;对恶意拖欠、拒不还款的,将逾期信息记录到银行征信体系,超过缓冲期后,由村级协会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 扶贫互助资金借款实行“红黑榜”制,在村内予以公示。对信誉度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会员列入“红榜”,继续予以借款扶持;对不按时还款,恶意欠款的会员列入“黑榜”。列入“黑榜”的会员受到以下惩戒: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限制本人及家庭成员以后借款;采取公示、广播、到户等方式,曝光一批欠债不还、推诿扯皮的“老赖”;依法依规暂停其享受的相关惠民政策待遇,待偿还后视情况恢复享受政策。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发生意外,造成死亡绝户的,其产业可抵债的,鼓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接管,代其偿还借款。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款的或借款人发生意外,造成死亡绝户的,其发展产业失败,启动风险代偿机制。
第二十四条 互助资金风险准备金按收益的10%提取。
第二十五条 呆坏账处理程序:村协会初核→会员大会通过→镇级审核→县级备案→启动代偿→依法追偿。
(一)村协会初核:借款逾期90日后,借款人仍无法偿还借款出现呆坏账的,由村级协会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报告,主要包括损失借款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相关台账。
(二)会员大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通报核查结果,到会人数必须达会员总数的2/3以上,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后,方可提出呆坏账处理书面申请,上报镇办审核。
(三)镇级审核:镇办在收到村级协会书面申请后,立即组织镇办财政所、农综站、村四支队伍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报县风险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启动代偿:按照镇办审查结果,启动风险代偿程序。
(五)依法追偿:对已由风险准备金代偿的扶贫互助资金借款,镇办、协会、委托银行仍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积极清收,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镇安县互助资金委托管理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