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医保事业发【2020】3号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现就新生儿参保和意外伤害患者住院报销有关流程补充通知如下,请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和执行。
一、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医保待遇
1、母亲参加统筹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并正常缴费(有文件规定的缴费期或延长缴费期内未实际缴费视为正常缴费),当年新生儿出生9 0天内凭新生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区税务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免费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天的从登记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母亲未参加本统筹区域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或者参加本统筹区外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新生儿须按正常缴费程序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手续,在出生90天内参保登记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90天的从登记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意外伤害患者报销流程
(一)在统筹区域内县区、镇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意外伤害患者(外伤、烫伤、药物及气体中毒):
1、由接诊医师负责如实详细记载病案资料,即时录入诊疗信息系统,并于12小时内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内报告登记,由个人先行垫付住院费用。
2、参保人须在住院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所住医疗机构医保窗口登记并填写《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申请表》,完善相关材料,回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加注意见,提供无第三方责任证明,连同首诊医院门(急)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个人承诺,一并交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3、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陕西省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保(新农合)报销管理方案》(陕卫办体改发〔2018〕5号)调查、公示、审核,在《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申请表》上填注审核意见。
4、患者持加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的《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申请表》,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在统筹区域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意外伤害患者,商州区参照(一)办理,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市级医疗机构结算外伤住院费用。其余县意外伤害患者,由个人先行垫付住院费,出院后,携带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明细、有效票据、单位或村委会(社区)无第三方责任证明等材料,到参保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个人承诺书,并领取《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申请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陕西省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保(新农合)报销管理方案》(陕卫办体改发〔2018〕5号)调查、公示、审核,在《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申请表》上填注审核意见。经审核无第三方责任的,办理医疗费用的支付手续。
(三)在统筹区域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意外伤害患者,由个人先行垫付住院费,出院后,携带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明细、有效票据、单位或村委会(社区)无第三方责任证明等材料,到参保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个人承诺书,并领取《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申请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无第三方责任的,办理医疗费用的支付手续。
(四)所有意外伤害患者,在各级医疗机构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支付;有第三方责任的,不予支付。费用支付后,经群众举报调查确有第三方责任的,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所报销费用。
商洛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