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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科教系统推进“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科教体字〔2019〕167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

为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干事创业积极性,有效推动全县科教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镇安县委、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提高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镇发〔2017〕12号)文件精神,现对原监察局、人社局、财政局和科教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镇安县科教系统推进“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镇科教体字〔2017〕41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要抓好学习宣传。各单位要深入领会推进“三项机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把握其中的关联性、侧重点以及新举措,充分利用宣传专栏、网络平台等媒介,把“三项机制”的学习宣传覆盖到全体教职工,做到人人知晓。

二要完善配套制度。按照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校情的实施细则,坚持厚爱和严管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与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三要科学合理运用。用好干部鼓励激励机制,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激情;用好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教育干部敢担当、会担当、善担当,弘扬干事创业精神,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用好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把懂管理、业务精,师德好的教师提拔到重要岗位,把真正不能干事的学校领导调整下来,不断改革用人机制,促使全县教育工作良性发展。

附:镇安县科教系统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镇安县科教系统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镇安县科教系统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镇安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

2019年5月27日


附:

镇安县科教系统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科教系统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年度重点工作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结合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进行鼓励激励。

第五条  鼓励激励包括通报表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任用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六条  评优评先范围:

(一) 按照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县科教局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称号。

(二)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教学质量综合考评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县科教局名义按不同学段授予“提高教学质量先进单位”称号

(三)对年度党建、师德、教育、体育、安全、后勤等工作进行考核,以科教局党委名义授予“科教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以科教局名义按以上工作范围分别授予单位相应的荣誉称号。

 (四)对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以县科教局名义分别授予镇安县“优秀校园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考核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 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二)每年表彰奖励一批“提高教学质量先进单位”、“科教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 “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后勤管理示范学校”等 。

(三)每年表彰奖励一批县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表彰“优秀校园长”20名。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次县级“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各100名。

(四)逐步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从2017年9月1日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班主任津贴标准分别按每生每月5元、8元、10元、15元的标准执行,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各校须细化班级管理量化方案,按考核结果发放。

(五)凡荣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荣誉称号或通报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负责人及受表彰的个人年度考核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优先晋级晋职。

第八条  县级层面奖励如需奖金,申请县财政安排或在政府奖励资金内调控使用。奖励给单位的奖金,受奖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按照贡献可分配到人;镇、校级层面奖励资金,从公用经费中预算不超过10%的资金,用于奖励包括教学质量、评优评先等奖项。中学及县直单位以校、小学以镇(办)为单位参照本办法,提前制定本镇、校的奖励细则,公平公正考核并经公示后奖励到教师个人。

 第九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选拔任用的校、园长人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单位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应有一年获得“优秀”等次。

(二)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教师,在选拔任用或向上一级推荐评优评先对象时优先考虑。

(三)荣获县级荣誉称号或受到县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先进个人,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五)主动申请由中学去小学任教,或者由条件较好的学校去条件较差的边远学校任教,在新单位工作业绩突出者,一年内优先考核为优秀、两年内优先晋级、三年内优先晋职。

第十条  教育督导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教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镇安县科教系统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宽严适度的干事创业氛围,根据《镇安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局机关及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决策部署中勤勉尽责,虽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五)在处置教育教学突发事件中,因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在化解教育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虽被媒体曝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无主观故意、确属存在不可控客观原因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程序:

1、申请。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局党委或纪检组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局纪检组负责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3、认定。核实结束后,将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暂缓。对一时难以认定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结论,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5、反馈。县局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书面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给予解释答复;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报备。容错事项材料由局纪检组存档备案。需上报纪委监委的及时上报。

第七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适当免责或减责,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优评先、领导班子成员提拔任用、个人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学校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局纪检组可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局纪检组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书面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建立容错关爱机制。对于容错减责、免责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党组织可通过谈心谈话、定期回访等方式,关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科教局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局纪检组监察室要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教师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教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镇安县科教系统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第一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 ,依据《镇安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科教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干部职工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于事简便的原则,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  在充分体现能上的同时,重点解决“能下”问题。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法违纪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县科教局任用或聘用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各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机关干部及全体教职工。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能上能下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和下属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全县教职工的职称评聘、职级聘任、工作单位和岗位;包括城区教师公开选聘和评优评先等。

第六条  以平时考核、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结合师德建设、教学质量、综合研判等结果,优先提拔重用的情形为:

(一)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连续三年荣获县委、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连续三年荣获县级“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或“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

(四)学校管理有特色出成果,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肯定的;

以上情形按照《镇安县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暂行规定》相关要求优先提拔重用:学校校长可交流到较大规模或高一级学校任职;任现职2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副校长可提拔到校长岗位,任现职3年以上业绩突出的中层干部可提拔到副校级岗位,3年以上教龄且有2年以上班主任经历、业绩突出的教师可提拔到中层管理岗位。在职称晋升、级别晋级、向上推荐评优评先上优先考虑。

第七条 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班子成员主要是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教职员工主要是职称级别聘任降格、工作单位调整和岗位变化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八条  对于“能下”的教育管理人员,以科教局与各单位签订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师德师风、廉政建设、教育质量、信访维稳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九条  依据年度考核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合格”得票率超过15%的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员工;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员工。

第十条  依据教育质量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 当年高考在全市同类学校综合评比中处于倒数第一的高中学校相关责任人;

(二)在当年中考、质量检测中,在同类学校综合评比中处于全县倒数第一的学校及有关负责人;

(三)教学质量连续两年在市县同类学校评比处于末尾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领导、教师;

以上情形对学校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调整。凡当年高考、中考或质量检测综合排名同类学校倒数第一的,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包抓年级领导、教导主任、包镇联校干部等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或建议通报、诫勉、调整、降级、免职等处理并追究质量连带责任。教学质量连续两年处于末尾或市县同类学校评比倒数第一的单位,校长免职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免职、相关教师其职称级别降低聘任、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

第十一条  依据师德师风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损害科教系统行业形象的;

(二)师德败坏,有侮辱、猥亵学生行为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违规补课、办辅导班、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向学生推销商品等经查属实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信谣、造谣、传谣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组织或在QQ群、微信群煽动非法上访、集会和罢课的;

(七)单位有“吃空饷”现象或执行请假制度不力的;

(八)涉赌、参赌、吸毒等受到纪委监委或公安机关处理的;

(九)涉恶涉黑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

(十)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一)在上级检查或暗访中被发现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以上人员处理分为:是领导班子的给予降职、免职或调整工作单位处理;教师除降低聘任等级外,城区教师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到农村学校任教,中学教师可调整到缺编小学任教;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全体职工,视情节进行轮岗或调离到条件艰苦的学校任教,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依据安全工作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连续两年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依据信访维稳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信访维稳责任不实,出现缠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在市县有挂号案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单位责任人

(二)发生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案件的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依据党风廉政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班子成员;

(二)党建工作滞后,一年内受到县级或以上两次通报批评所涉及的有关领导班子成员;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委监委通报批评通报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上需要追责调整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对有关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教育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局党委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违背中央八项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的;不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四)不能有效履行职责,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单位各项教育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分管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的,由局纪检组组织人事股、监察室调查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提出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局党委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建议或做出调整和问责追责决定。

下属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需进行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降低聘任级别的,由局人事股、监察室核查,依据结果提出意见,报局纪检组或局党委审批。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教师,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或取得副高级职称的女教师中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或提前退休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教师改行或辞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单位报告,只在暑假中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或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用。

第二十一条  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不避重就轻、不搞好人主义,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教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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