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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商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陕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陕医保发〔2019〕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遵循保留险种、 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收人合并、征缴管理一致、经办服务一体、定点监督统一。实行市级统筹、 分县(区)核算管理,形成“两项保险”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医保基金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分险种管理。

第四条 缴费基数

用人位以上年度工工资总额当年缴费基数,工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平均工60%的,按照 60%算;超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平均工300% 的,按照300%算,超出部分不缴费基数。

第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全 市统一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核 定最低缴费额和最高缴费额。征缴前如统计部门未公布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在上上年度全口径城 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基础上,按全市前三年全口径城镇 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增幅,确定新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最低缴费额和最高缴费额。

据此原则,确定2020年职工“两项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为52920元/年,最低不得低于60%31752元/年,最高不超过300%158760元/年。

第六条 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 6.3%(基本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0.3%)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2、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认定的困难 企业,按照4. 3%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4%、生育保险0. 3%),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但不建立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七条  为了避免因中断缴费或迟交医疗保险费而影响缴费人医疗保险待遇,从2019年起,每年的12月份集中征缴次年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两项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在上次缴费时间段显示的截至日以前按年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个年度的“两项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按半年、按季度或逐月缴费。

税务医保经办机构要采取措施确保用人单位职工全员参加“两项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并定期通报参保缴费情况。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两 项保险费”的,方可享受“两项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两项保险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因断保造成职工“两项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条  中断缴费90天内(含90天)补交“两项保险费”的,自补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两项保险”待遇中断缴费 90天以上补缴“两项保险费”的,自补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两项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全市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 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生育医疗服务要求和指标列入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之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 和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对生育医疗费用的监控和支付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十一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并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患者持卡(社会保障卡)就医、即时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可用本人或其亲属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坚持月报告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反映职工“两项保险”参保人数、缴费数额、待遇支付、基金运行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次月起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财政供养人员除外)和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及时足额支付。

规范生育津贴发放期限和标准。生育津贴以参保单位缴纳 “两项保险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产假期限支付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产前检 查费600元、顺产2000元、剖宫产4500元,限额内符合基本医保政策的医疗费据实报销,限额以上部分自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因生育引发的并发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政策报销。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未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足“两项保险费的,以单位当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基数计发。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 发放到人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财政供养人员按原渠道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合理引导预期,并跟踪分析合 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职工生育保险监测指 标,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及时向市医保行政部门提出费率动态调整意见建议,适时调整费率,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医疗保障局是辖区内职工“两项保险”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职工“两项保险”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市直和本县(区)职工“两项保险”的参保登记、信息管理、基金使用管理、支付结算等业务经办工作;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运行监测、信息统计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两项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归并及财政供养单位职工“两项保险费”的财政预算、资金拨付、专户管理和基金监管,做到足额预算、及时划拨、运行高效, 并对合并实施期间经办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工“两项保险” 经办信息系统和网络维护保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运行保障。

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规范医疗机构生育、医疗服务行为。

市、县(区)税务局负责市直和各县(区)职工“两项保险费” 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到按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并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工“两项保险费”情况,提供给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同时按规定渠道和时限,逐月足额划转基金。

第十六条  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于2019年12 月底前,将生育保险滚存结余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整合经办服务力量和信息系统完成经办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数据库信息共享,建成“两项保险”统一运行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我市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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