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征收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函〔2019〕112号),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医保发〔2019〕4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全县城乡居民均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全县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家庭成员,必须履行“按照省市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享有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参保缴费对象
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原则上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取得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和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我县城乡户籍人员及其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均可持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县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自动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上述二、三、四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新生儿出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母进行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但须在缴费期内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纳次年的医保费用。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八)参保居民年度内被统筹地区以外大中专院校技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学生以及参保年度内稳定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征缴时间
2020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原则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其中,特困人员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的参保征缴,以民政、扶贫、残联部门提供的截至2019年10月底的人数为准,于2019年12月底前征缴结束。
凡在规定缴费时间内自愿参保并按照当年全县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足额缴费的人员,即享受自参保缴费后的相关医保待遇。
四、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2020年度,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均执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按250元/人征收。
(二)资助参保
1.对特困人员(原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125元/人定额资助(其中省级财政45元、市财政15元、县财政65元)。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下同)参保个人缴费部分,亦给予全额资助。即在财政给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5元/人资助的基础上,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再给予125元/人的资助。
4.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未纳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通过医疗救助给予50元/人定额资助。定额资助后剩余部分由资助对象自己缴纳。
(三)享受定额资助参保的两类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陕西保监局、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陕民发〔2017〕108号)精神,“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相关部门再根据缴费凭证和相关信息资料将资助资金支付本人。逾期缴费或补缴参保费用的,不享受资助政策。”
对已参保缴费的定额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依照《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相关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特殊人群资助资金并予2020年元月底前支付给本人。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居住证所在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县财政按参保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基金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也是脱贫攻坚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险”的“一票否决”指标。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县财政、医保、扶贫、民政、残联、卫健等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应保尽保。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能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做好信息提供和配合支持。县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受理、费款征收、收入核算、税库银对账及征缴信息传递等;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各项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做好专户管理账务核算及资金划拨等工作;县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制定、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县人行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库对账、资金划转等工作;县扶贫局、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向税务局、医保局提供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清册,全县特困、低保人员清册,全县重残人员清册(截至10月31日数据);县人社局负责做好社保卡发放工作;各镇办要组织发动所辖村、社区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督促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征收任务。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居民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规范运作,做好参保城乡居民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管理、核对工作,并将参保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平台。要严格基金收缴程序和纪律,个人缴费一律以《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结算,收据上须注明参保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做到“票款同步”,并及时将年度参保人员名单在各行政村(社区)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城乡居民参保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税务部门开设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于侵占城乡居民参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督查,确保进度。县政府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各镇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2020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任务26.4万人(详见附件)。各镇办、相关部门要夯实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具体措施、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员,坚持目标导向,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县税务局从今年12月起,每月3日前要将参保征收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医保局、税务局要加强镇办工作指导,并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保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圆满完成年度征收任务。
附件:镇安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分配表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镇安县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分配表
序号 |
镇办 |
户籍人口 |
任务数 |
1 |
永乐街道办 |
70704 |
43348 |
2 |
米粮镇 |
33402 |
31725 |
3 |
青铜关镇 |
20700 |
19352 |
4 |
柴坪镇 |
17865 |
16764 |
5 |
木王镇 |
12981 |
11970 |
6 |
云盖寺镇 |
14047 |
13847 |
7 |
西口回族镇 |
17954 |
17490 |
8 |
达仁镇 |
12166 |
11978 |
9 |
铁厂镇 |
14164 |
13032 |
10 |
大坪镇 |
18914 |
18211 |
11 |
回龙镇 |
10981 |
10638 |
12 |
茅坪回族镇 |
12009 |
11674 |
13 |
高锋镇 |
21265 |
20585 |
14 |
庙沟镇 |
9660 |
9488 |
15 |
月河镇 |
14233 |
13898 |
|
合计 |
301045 |
264000 |
注:各镇办任务数为上报县扶贫局水、电、房认定数,永乐街道办含有城镇居民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