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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公安局 关于印发《规范执法“三个当场”“四个必须”规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公法字〔2019〕77号


各执法办案单位:

为严格贯彻落实《陕西省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四个必须”规定》,镇安县公安局出台了《贯彻落实规范执法“三个当场”“四个必须”实施办法》,办法从受立案监督、执法办案系统应用管理、办案中心综合管理、案件审核审批等环节入手,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各警种的协同责任、权责界限、责任追究等,有效解决规范执法“四个必须”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现将《镇安县公安局规范执法“三个当场”“四个必须”规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镇安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26日



镇安县公安局

规范执法“四个必须”规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陕西省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四个必须”规定》和《镇安县公安局贯彻落实规范执法“三个当场”“四个必须”实施办法》严格贯彻落实,有效解决规范执法“四个必须”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四个必须” 即所有案件必须统一受理,接受法制监督与管理;所有案件必须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全部在网上办理;所有案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把关;所有案件必须在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办理。“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第三条 “四个必须”规定涵盖所有执法活动,工作任务重、时限要求高、责任追究严,事关公安工作的生命线,需要全局各警种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本办法中的责任是指明确各警种及主要岗位人员具体承担的落实“四个必须”规定执法责任及协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及给予奖惩的执法工作制度。

第四条  法制部门要立足“组织、规划、协调、推动”职能,要定期向局党委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提供辅助决策建议,确保“四个必须”规定严格贯彻落实。

第二章     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   局主要领导为规范“四个必须”规定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四个必须”规定落实情况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定期听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研究解决法制保障问题。

第六条  分管执法工作局领导是“四个必须”规定落实的主要责任人,直接指导、督促、推动分管的执法工作任务。

(一)掌握分管各执法部门办理案件具体情况,组织研究所分管条线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核、审批案件材料,签发有关法律文书;

(二)监督分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三)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负责人、民警要及时约谈。

第七条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要强化执法履职责任,充分发挥中层领导引领作用。

(一)建立并完善内部执法责任管理规定,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制员办案民警及处警民警工作职责。

(二)定期分析梳理并及时整改执法活动和执法管理中的问题,对于严重性、典型性、重复性问题,应当牵头分析问题成因,找准问题症结,研究提出破解办法,避免问题再次出现。

(三)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

(四)带头参与办案、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完成年度办案数量任务。

(五)落实民警学法和案件旁听庭审制度,提升执法能力素养。

第八条  所队领导每日对带班警情处置到位,准确下达处置指令;及时召集会议听取汇报,分析、研判、解决执法难点问题,掌握当日执法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执法办案部门法制员履行一线执法办案质检员、管理员职责,充分发挥法制员在日常执法活动中的监督、管理、指导作用。

(一)负责日常执法管理,落实“日查、周结、月报”执法管理机制,对警情、案件、人员、卷宗、财物、音频等执法要素进行日常检查、网上巡查,督促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负责个案质量审核把关,必须对案件全部材料认真核查,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等。

(三)负责开展指导服务,接受日常法律咨询,参与重大、繁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帮助解决法律适用等问题,并定期分析执法状况,及时对本单位执法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提交单位负责人研究解决,加强和改进民警执法工作。

(四)负责完善执法基础建设。建立本单位执法基础台账,健全各项执法制度,完善执法档案;

(五)每周向法制部门上报对执法办案各环节的巡查及对执法问题监督整改的周结情况。

第十条  各执法办案部门民警是执法办案的一线主体,是实现执法公平正义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自己的执法办案行为负直接责任。

(一)根据本部门执法职责和岗位分工,具体实施相应的执法办案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执法制度实施执法办案行为,调查取证必须事求是,客观证实,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不断提升自己法律业务素质,确保自身执法主体能力。

第十一条 各执法单位接到警情指令后要迅速处警,处警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执法记录仪等必要单警装备,现场调查、取证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必须第一时间汇报,严禁擅自处置;处警民警返回单位后要立即将执法记录仪音频上传至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中,并且分类进行备注。

处警民警案件承办人时,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涉案财物管理民警移交现场提取、扣押的涉案财物,其他证据材料及时向办案民警移交;处警民警未及时向所领导汇报确定承办人或未及时移交证据材料导致出现不作为执法过错时,责任由处警民警承担,能够证明本人履行职责的除外。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案管中心民警按照程序规定将局机关警情、法律执行文书分流至责任单位,依托执法办案系统、“三台合一”系统对所有警情录入、及时受立案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坚决做到全覆盖,切实解决受立案突出问题。

法制审核民警要做到一案一审一评,审核意见须在网上生成,并建立审核档案和法制审核不同意见备案制度;对基层派出所自裁的所有案件,要定期开展评查和通报。

案管中心民警要加强网上案件执法巡查,重点巡查案件是否上网、证据是否全部上传、案件是否及时办理、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强制措施使用是否规范、涉案财物处置是否规范处理、法院判决是否协助执行到位等执法突出问题,定期下发执法巡查通报。

第十三条  局执法办案中心民警要加强办案中心的管理使用,保证各执法单位的规范使用和执法安全。办案中心负责人要掌握办案中心的运行基本情况,及时排除发现故障,无法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与网安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网安部门要定期对全局的办案中心及各派出所办案区运行的电子审讯设备、系统进行检查、保养,对发现的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各系统顺畅、高效运行。

第十五条  警务督察部门要通过视频巡查、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对执法办案场所使用情况的现场监督,发现执法办案场所建而不用或使用不规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责任。

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对阳光警务执法办案公开系统推送或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的举报和投诉,要按规定及时回复,并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发现执法办案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驻局纪检组移交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警务保障部门要加强一线民警的执法装备配备及装备维护保养工作,执法记录仪等单警装备要做到一线民警全部配备到位,出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七条  指挥中心负责全局每日警情的收集汇总,及时督促接警单位将所有警情录入“三台合一”系统;定期统计、分析、研判警情;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政工部门要合理配置警力,确保一线执法单位配备足够的正式民警,有效解决警务辅助人员参与讯/询问问题;及时收集“四个必须”规定考核落实情况,对“四个必须”规定落实好的单位及民警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四个必须”规定采取月、季度、年度等形式考核,也可以不定期抽查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及抽查结果报政工及督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局建立“四个必须”规定责任约谈机制。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执法主体责任,导致所在部门执法质量差、执法问题多,“四个必须”规定落实不力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约谈。

非执法部门中的指挥中心、督察、警务保障、信通等部门因保障不力,多次被办案单位提出的,其部门负责人由局主要领导约谈。

本规定所列其他岗位责任人未严格落实上述各项执法工作规定的,由所在局分管局领导约谈。

第二十一条  法制大队每月将审核、巡查发现的经督促未及时整改的执法突出问题移交督察备案,由督察大队提出处理意见。

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执法问题,或者被省厅、市局多次点名通报的,建议对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调整。

对因执法过错导致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重大执法安全事故或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的,取消所在办案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内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各执法办部门法制员履职到位,所在部门执法考核成绩连续三年排名所在局前列的,可以建议优先提拔使用;对履职不到位,所在部门执法成绩靠后或因本人原因发生重大执法问题的,应当退出法制员岗位;

对发生重大执法问题的民警,要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督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违反“四个必须”规定的,应当协同政工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对因执法过错导致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重大执法安全事故或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的,取消所在办案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内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对发生重大执法问题的民警,要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因停电、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违反“四个必须”规定的,情况属实的,给予容错纠错,不予追究责任,具体参照《安康市公安机关执行<陕西省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四个必须”规定>实施细则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全市执法示范单位的,对单位负责人、法制员予以记功;

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全市执法规范化建设先进个人、优秀法制员、执法办案系统应用先进个人的民警的,予以记功。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安县公安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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