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扶贫局:
根据镇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中省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的通知》(镇脱领组办发〔2018〕20)文件,我局以镇财办农专〔2018〕57号文件,已下达你单位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7000万元,时间已满15日。现根据《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文件和《镇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镇脱领组发(2017)47号)文件精神,现对你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工作进行催办,请及时回复。催办主要事项如下: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你单位应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5日内完成会商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联合下发计划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用自筹资金,先期启动实施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三、预拨项目启动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实施单位应按投资构成,用自(筹)有资金先期启动实施项目,你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预借不超过项目财政投资部分的30%,作为项目建设启动资金。
四、你单位该项资金6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县财政将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对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五、你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周报告制度和资金支出完成情况约谈制度。
六、你单位在通知财政部门后,可以自行组织本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条件成熟的可委托第三方检查验收,验收一项,支付一项,对因客观因素变化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项目,要抓紧时间按程序变更计划。
七、你单位该项资金,今年年底前支出进度必须达到90%以上,结转必须控制在10%以内。
镇安县财政局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