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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镇脱领组办发〔2018〕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

根据《镇安县财政局关于划转2018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办农〔2018〕161号)文件,市级下达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92万元,经各镇办前期项目申报及9月16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项目计划予以下达。

本次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产业发展、小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三大类,项目资金192万元,其中米粮镇红卫村10万元,茅坪回族镇元坪村10万元,西口回族镇岭沟村10万元,云盖寺镇西洞村10万元,铁厂镇新联村10万元,达仁镇丽光村10万元,高峰镇永丰村10万元,柴坪镇安坪村10万元,木王镇平安村10万元,庙沟镇蒿坪村10万元,回龙镇双龙村10万元,大坪镇庙沟村10万元,月河镇黄土岭村10万元,永乐街道办木园村32万元,青铜关镇冷水河村30万元,具体项目明细随文附后。

请你们接到通知后,严守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红线,按照镇安县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镇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各项目主管部门立即组织项目实施,严格项目资金监管,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要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股金投资额度一般项目不超过5000元,新技术应用的设施农业不超过10000元,单位投资的定额按照产业办下发的“千百万”产业补助标准执行。

二、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立即落实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于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报账,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逾期未实施、报账的项目自行终止。

三、到户项目可以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也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以采购种苗、实物发放到户,还可以以资产收益方式确权到户。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必须负起监督管理责任,项目报账资料及档案必须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初审后上报。

五、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镇(办)组织初验,镇(办)提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产业类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牵头,邀请产业办、财政、扶贫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抽验。

六、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结束后,将项目档案和报账资料复印一份送县扶贫局项目管理股存档。

附:2018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表

                                                                   镇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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