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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假借新闻采访进行敲诈须知

为防范假借新闻采访进行敲诈和网络造谣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文件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被采访单位要对新闻记者采访接待工作进行规范管理,设立新闻记者来访登记簿,留取新闻采访记者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记者证编号、来访事由、单位联系电话、记者本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2.新闻记者来采访,被采访单位要热情接待,充分尊重记者的合法采访权益。被采访单位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是否接受采访,如接受采访,要查验新闻记者证和新闻单位出具的采访介绍言(没有本单位的采访信函视为记者的个人行为)。

3.新闻采编人员持新闻单位自制的证件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坚决拒绝其采访,并留存证据后及时向新闻单位同级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举报、反映。

4.如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的采访,不宜公开报道的,应当谢绝。

5.对于新闻采编人员利用舆论监督从事做广告、订报刊、拉赞助等收费性经营活动的(国家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可向同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宣传部门反映、举报。

6.对于开设非法网站或社交网络账号,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虛假信息、散布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以网络监督为名通过发帖、删帖索取财物,以及传播未经核实的“网传”“网曝”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行为,涉事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当地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7.对于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或借與论监督搞有偿新闻、敲诈勒索的,涉事单位或个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向当地宣传、网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举报、反映。

8.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应当由于所辖企业、经营商户涉及舆情事件而向相关企业商户施加压力,要求其自行解决问题。应当将相关情况主动报告当地宣传、网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或上级部门,多方沟通、积极正面予以回应,杜绝涉事企业、商户可能出现的与不法记者私下处理等纵容新闻违法犯罪的行为。

9.如发现以下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一是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新闻采访证件的行为;二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地方新闻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新闻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的行为;三是在车辆上悬挂“新闻采访牌”等标志的行为。

举报电话: 0914-5322051  镇安县委宣传部

0914-5324766   镇安县网信办

0914-5337030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举报邮箱:3331591720@qq.com


镇安县委宣传部

镇安县网信办

镇安县文化执法大队

201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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