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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财政局 镇安县扶贫开发局 关于印发《镇安县扶贫资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镇安县扶贫资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安县财政局          镇安县扶贫开发局

                2018620

 

镇安县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

报账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支出规范,基础完善,监督有力”的思路,坚持“公开公正、透明规范,项目与资金管理相制衡,报账单位、初审和终审相分离”的原则,切实做好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报账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安全高效,效益提高。

二、适用范围及账户管理

(一)适用范围。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支付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并在项目主管部门报账的各类财政资金,需要财政偿还的融资贷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接受用于扶贫的捐赠,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二)账户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是报账户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报账的财政扶贫资金应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不能与单位经费账户混用。

三、管理职责

(一)强化管理责任。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筹集和资金监管,负责将财政资金拨至项目主管部门报账户;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报账管理、资金使用和受益对象监测,负责将镇(办)报账的资金拨至镇(办);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工程决算、财务决算,确保提供报账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明确报账主体。项目实施单位是扶贫资金的报账主体。

(三)界定报账级次。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原则上拨付到各部门的扶贫资金必须执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制,确需拨付到镇办的资金,应以文件形式通知到镇(办),并报县财政局和扶贫局备案。

四、报账管理

(一)规范报账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并附合规凭据,经项目主管部门财务人员审核并经单位领导审定签字后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借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30%的启动资金。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决算报告、报账申请单等有关资料,按照上述程序申请报账。质保金收取比例和使用,由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二)完善报账附件。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账时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书、报账申请单、工程税务发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

2.到户补贴类项目报账时需提供:发放登记表、被补贴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等。到户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

3.产业类补助项目报账时需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承包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

4.产业类贴息项目报账时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付息凭证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5.管理费类项目报账时需提供:合规票据及支出明细表。

(三)严把财务核算

1.所有报账票据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具体负责人及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

2.对以下情况,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报帐:随意调整变更的项目;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没有签字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出的;项目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以“白条”报账的;项目建设劳务费超过项目投入扶贫资金的15%以上部分。

3.严格报账时限。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报账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报账要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和报账手续。

4.扶贫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设置总账和明细账,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核算。

5.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报账凭证及原始票据作为财务核算基础,要整理完备,妥善保管。

五、完善制度

(一)健全公示公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等将扶贫资金报账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村务公开”栏、项目竣工牌等形式将竣工财务报告公示。

(二)健全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按《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限额,实行招投标和采购,各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三)健全工程定额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定额收集,制定定额标准,并适时调整。

(四)健全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要经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人和验收人签字认可,验收结束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六、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报账情况组织检查,并接受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截留、挪用、骗取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县财政局、扶贫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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