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2018年6月20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2018年中央新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予以下达。本批下达资金8217万元,其中中央新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2996万元;中央新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64万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90万元;省级农业专项资金200万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1097万元;农业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资金30万元;中央基建投资农村道路建设专项资金562万元;中央基建投资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专项资金1920万元;中央基建投资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专项资金958万元。
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要立即落实项目,组织项目启动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执行,在限定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及报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商洛市镇(办)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商财办农〔2018〕62号)、《商洛市扶贫资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制指导意见》和《镇安县使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修订办法》及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要求执行,项目主管单位要明确实施主体,夯实项目责任,严禁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计划下达后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落实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于7月中旬完成项目建设,7月30日前完成项目报账,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逾期未实施、报账的项目自行终止。
三、到户项目可以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也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以采购种苗、实物发放到户,还可以以资产收益扶贫方式将相关收益量化到户。
四、67个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镇(办)农业综合服务站要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必须确保60%以上资金用于贫困村的产业扶贫项目。镇(办)党政办(财政所)负责扶贫资金的拨付、监管和报账。
六、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镇(办)成立验收组初验,验收组原则上要由镇(办)相关站所、驻村干部、村级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镇(办)提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产业类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牵头,邀请产业办、财政、扶贫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抽验。
七、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结束后,将项目档案和报账资料复印一份送县扶贫局项目管理股存档。
八、项目计划中,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由实施单位列出具体到村到点项目计划。
九、项目实施前和实施后,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办)、村都要严格按照《镇安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规定进行公告公示。
附件:2018年中央新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计划表
镇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