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商洛市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商财办社〔2012〕31号)、《商洛市基本就业补贴资金申报审核业务工作流程》(商政人社发〔2012〕148号)文件及
一、明确公益性岗位性质、对象条件、相关待遇、享受期限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岗位。具体指在城市环保、公共服务与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等领域的保洁、保绿、保安、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等服务岗位。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4、失去土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5、失业的残疾人;
6、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从业期间享受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从业期间享受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县就业管理局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公益性岗位按照用人单位先发后补的原则给予补贴,岗位补贴由就业管理局补到用人单位。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首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即首次享受年月上个月-出生年月=首次享受时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的可以享受到退休)。
(四)开发管理与指标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必须遵循“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因事设岗、以岗定人、促进就业”的原则。公益性岗位按照市人社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及我县原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严格管理与合理使用,如需调整指标须报县人社局批复。县人社局严格执行“指标管理、进入退出机制”,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超过市上下达控制指标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规定,对超期、超龄、吃空饷、超范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人社部门均不给予岗位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及补贴程序: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单位须在人社局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向县就业管理局申请,由用人单位在就业局领取“镇安县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表”,并以文件形式附相关资料报就业管理局,就业管理局在其单位指标范围内对其是否就业、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对象由就业局以文件形式上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每半年上局务会研究一次,并将结果在人社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明确批复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县就业局,县就业管理局按人社局批复的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制定“镇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兑现花名册”,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补贴兑现到用人单位。
二、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1.各用人单位是公益性岗位的用工主体,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占岗位、不上班、吃空饷、人员长期不在岗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违规现象。用人单位应从聘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就业管理局备案。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做好日常考勤、考核与管理,每季度初15日内要向县就业管理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单位银行账号,办理公益性岗位补贴手续。
2. 县就业管理局要做好公益性岗位及其人员的条件资格审核审查工作,加强人员在岗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登记,按时做好公益性岗位统计报表工作(在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上报《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统计表》《公益性岗位人员情况统计表》)。每年对公益性岗位吃空饷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不少于两次,对经举报、抽查、检查出的不在岗吃空饷公益性岗位人员要及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三、责任追究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一部分,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的责任。
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