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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近期,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商市监发〔2025〕9号,规范性文件:商规〔2025〕001—市市场监管局001)。现就《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商洛市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商业广告宣传等市场监管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快速增长,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消费环境,企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同时,一些职业索赔举报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信访检举等权利,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甚至将之作为敲诈勒索市场主体的手段,严重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秩序,遏制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二)政策依据

6.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指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三十七)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的要求。”

8.《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定“(十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29日,通过商洛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频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2月2日报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研究通过了《暂行规定(送审稿)》。2024年12月13日,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2025年2月14日,通过市司法局合规性审查。2025年2月19日,按程序正式印发了《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商市监发〔2025〕9号)。

四、《暂行规定》主要制度措施

(一)建立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综合认定制度。结合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的特点,在以不正当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的前提下,列举了10种常见的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的特征,通过综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

(二)建立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及通报机制。一是明确工作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各区县配合做好信息更新工作。二是明确信息库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投诉举报数量、复议诉讼数量、主要反映问题、涉及领域或商品服务类别等。三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同级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行政复议、信访、热线机构等通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调严格程序要求。强调投诉举报分别处理,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强调不得强迫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者和解,避免出现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现象。同时,明确履行终止调解的告知要求。

(四)坚持违法必究原则。一是强调不得以调代罚,防止职业索赔人以撤诉为交换条件获取企业赔偿,致使企业被重复恶意索赔,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二是强调过罚相当原则,依法用好警告、责令整改等手段。

五、政策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人: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咨询电话:0914-299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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