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提出新的目标任务,要求建立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这次“新矿法”,将“绿色矿山”写入法律。
为贯彻“新矿法”,深入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立足新阶段、聚焦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指导地方更好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13条措施,以及《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2个附件。
一是提出建设目标。将自然资源部的目标要求进行了细化。到2026年底,持证在产的50%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二是明确建设任务。在压实矿山主体责任、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持续提升创建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大中型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管理;巩固提升现有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三是健全完善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等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形成国家、省两级绿色矿山名录。健全完善部门联动、名录动态管理、申报遴选、第三方评估、政策支持体系、标准体系等一系列管理机制。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与部1号文件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一致,明确省级绿色矿山总得分原则上不低于75分。
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出绿色矿山激励支持政策方向,积极落实税收优惠、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鼓励创新支持政策。
五是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对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名录,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指导督导力度,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明确新旧政策衔接,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提出已纳入省创建库矿山转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相关要求。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调动各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