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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预算单位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财政预算单列企业集团公司,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只对其零余额账户进行管理。同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单位,省财政只对其省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账户、定期存款账户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全面纳入陕西预算管理体化系统(以下简称预算一体化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上述业务的备案等必须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的“银行账户管理”模块办理。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需由内设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或变相开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具体开户银行或有涉密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银行账户外,省级预算单位在新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时都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不满足竞争性条件的可采用集体决策方式选择。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其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按照财政管理方式分为财政审批类账户和财政备案类账户。

第十条 财政审批类账户。省级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应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开立,开立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财政审批类账户包括:

(一)基本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用于办理预算拨款、非税收入、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财政厅文件规定,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零余额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用于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支付业务,可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2.工资专用存款账户。事业单位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等,可设立一个工资专用存款账户。

3.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立收入过渡性账户,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确因情况特殊难以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开立一个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或者零散的政府非税收入,该账户的资金应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

4.社保基金收入及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策规定,可开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

5.医保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按照业务需要,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医保结算资金。

6.省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用存款账户。省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规定,可开立一个学费专户,用于核算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可开立一个济困助学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和发放学生各类奖助学金;可开立一个后勤服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学生食堂、公寓、浴室及其他学生后勤服务设施往来交易结算资金。

7.异地异址机构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收支业务较频繁、资金流量较大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8.其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财政厅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期满后予以撤销。

(四)外汇账户。省级预算单位有外汇收付业务需开立外汇账户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账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备案类账户。省级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核,账户开立后报省财政厅备案。财政备案类账户包括:

(一)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党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党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单位党费。党费账户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

(二)工会经费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单位工会经费。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应为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名称应与该单位成立工会时批准文件中的工会名称一致。

(三)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所属医院或门诊部为非法人单位的,经医保部门确定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可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单位名称后加所属医院或门诊部名称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医疗结算费用。

(四)一般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贷款,可在该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项用于贷款核算。贷款归还完毕该账户应及时撤销。除贷款需要外,省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五)定期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可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到期后可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定期存款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若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省级预算单位中的行政单位暂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同一类性质的资金,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不得多头开户。社保部门、彩票管理中心等确因业务特殊性需要开立多个同类性质资金银行账户的,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确定。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级预算单位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交开户申请及相关文件依据。由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进行预审。

(二)省财政厅预审同意后,省级预算单位可开展开户银行的竞争性选择工作。确定开户银行后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完善开户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省级预算单位持省财政厅签章的审批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省级预算单位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交开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持主管部门签章的审批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开立账户需提交省财政厅的资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文件,或民政部门准予登记核发的社团登记证;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须提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印发的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文件;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提供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临时机构的有关文件;

(四)开立外汇账户须提供外汇业务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五)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须提供在贷款期限内的银行贷款合同;

(六)开立定期存款账户须提供关于定期存款来源的书面说明和会议纪要。转出开户银行办理的,还应提供定期存款银行竞争性方式选择证明材料;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团组织)等;

(八)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均需提供);

(九)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以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选择公告、综合评分表、选择结果公告会议纪要等;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银行按照财政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省级预算单位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开户。未经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审批,银行不得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对省级预算单位核准类账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经审批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成开户手续。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交《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需变更单位性质、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的,应将原账户撤销后,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将原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新开立账户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变更财政审批类银行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临时存款账户确需延长使用期,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报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有效期执行。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二)下列事项变更,报主管部门审核:

1.变更主管部门、账户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4.因开户银行网点合并、更名等原因变更开户银行名称,但不改变银行账号的。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变更财政备案类银行账户,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在变更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交《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相关银行账户:

(一)省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政策处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撤销银行账户,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销户备案:

(二)省级预算单位被合并,应由被合并单位将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后,到银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三)省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省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新单位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合并前原单位账户应全部撤销;

(四)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的;

(五)银行账户所核算的项目已执行完结的;

(六)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七)一般存款账户银行贷款到期的;

(八)定期存款到期的;

(九)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经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确认后,在原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撤销账户的资金结余应上缴国库的资金需及时缴入省级国库,其他资金转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等核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撤销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交销户证明资料,向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擅自改变、扩大银行账户用途,不得将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七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所属预算单位开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省审计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备案等业务实施全过程线上管理,对于未纳入预算一体化系统管理的银行账户,一律视为违反财政有关规定的不合规账户。实行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年检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期间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条 省审计厅对省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省级预算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开户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提供被检查单位有关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出租、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不按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备案,不按时进行账户年检等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由省财政厅责成省级预算单位立即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办理违规账户的撤销手续;

(二)由省审计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进行处理或 处罚。

第三十三条 银行违反规定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由省财政厅视其违规情节做出取消其代理财政支付业务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发布的《陕西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陕财办库〔2018]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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