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激励乡党回乡创业十五条措施》 实施细则
为确保《镇安县激励乡党回乡创业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 十五条措施)各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特针 对《十五条措施》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优惠政策落实
(一)奖补资金落实
1.政策:对在镇安县登记设立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型且 用工人数在 50 人以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自正式投产 并依法纳税之日起 3 年内,按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 定的发展补助资金支持。
2.标准:根据《镇安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 (镇办发〔2021〕3 号)文件精神,年上缴税金 100 万元以上的, 按县留部分 10%予以奖励;年上缴税金 200 万元以上的,按县留 部分 20%予以奖励;年上缴税金 300 万元以上的,按县留部分 30% 予以奖励。
3.流程:(1)由企业进行申报,填报《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奖补资金审批表》(附件 1), 由县招商服务中心统一收集。 提供项目简介、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营情况、工资 发放名册,纳税证明等材料。由县人社局负责确认用工情况,由 县税务局负责缴税情况。
(2)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初步意见,召集发 改局、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召开办公会,讨论初步意 见,报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领导阅签。
(3) 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 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资金 兑现。(注:在缴纳税款的第二年 6 月底前兑现)
(二)厂房租赁费减免
1.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型企业以及符合我县产 业发展规划的全产业链项目或能够强链补链延链的产业类项目, 租赁镇安县域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化厂房或社区工厂的企业,自 协议签订之日起 3 年内免收厂房租赁费。对用工数量大、财税贡 献大的优秀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延长至 5 年。总投资 3 亿元以 上、年产值 1 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前 3 年租赁费全免,第 4 年至第 6 年租赁费减半收取。
2.标准: (1)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 6); (2)高 新技术型企业; (3)财税贡献大的企业标准为年上缴税金 300 万 元以上;(4)总投资 3 亿元以上以企业实际投资为准;(5)年产值 1 亿元以上。
3.流程:(1)由企业进行申报,填报《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厂房租赁费减免审批表》(附件 2)。提供项目简介、营业执 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营情况、银行进账证明等材料。由县 经贸局负责确认产值。
(2)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初步意见后,召集
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国投公司、税务 局等部门召开办公会,形成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领 导阅签。
(3)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 由县国投公司负责落实。
(三)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
1.政策:对企业自主吸纳 10 名及以上脱贫劳动力、监测户 劳动力(16-60 周岁)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劳 务)协议的(不包括劳务派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 以申请认定就业帮扶基地(原就业扶贫基地可以重新认定),按 吸纳脱贫劳动力、监测户劳动力人数每人 2000 元的标准对基地 (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30 万 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流程:(1)企业向县就业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企业(单 位)的申请报告、县就业帮扶基地申请认定表、企业工商营业执 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不少于 3 个月通过银行支付的工资凭证、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名 册〕,县就业中心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及时审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 考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 5 号前报县人社 局审批。
(2)县人社局收到县就业中心报告后对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并将抽查结果上县人社局务会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公 示 7 天,无异议后发文明确就业帮扶基地,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
就业奖补资金。
(四)教育就医保障和旅游护照
1.政策:(1)对回乡投资企业家及其子女在接受学前和义务 教育、就医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优先保障待遇。
(2)对回乡投资的镇安籍企业家发放《镇安县旅游护照》, 免门票游览全县景区。
2.流程:(1)由企业进行申报,填报《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教育就医保障和旅游护照审批表》(附件 4),由招商服务中 心统一收集。提供项目简介、投资经营情况等材料。
(2) 由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领导签字后转县科教局、卫健 局、文旅局落实。
(五)企业宣传
1.政策:(1)在编撰镇安年鉴、县志及镇安阶段性、行业性 成就书籍时,筛选收录镇安乡党回乡投资发展典型代表和他们的 优秀事迹,在“镇安党建”“镇安融媒”“镇安招商”开通专栏, 宣传镇安籍返乡企业家投资创业先进典型。
(2)对回乡捐建道路、桥梁、公园等公益性基础设施或民 生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优先推荐进入商洛企业文化公园、 企业品牌形象展示区展示。
(3)在评选“感动商洛人物”“镇安好人”“县级道德模范” “劳动模范”等先进典型时,优先推荐社会贡献突出、家乡情怀 浓厚、思想品德优秀的回乡投资乡党。
2.流程:(1)由企业进行申报,填报《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企业宣传审批表》(附件 5), 由县招商服务中心统一收集。 提供项目简介、发展事迹和相关图片资料。
(2) 由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领导和县委分管领导签字后转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招商服务中心落实。
二、其他规定
(一)符合《十五条措施》规定可以申请奖励或补贴的企业 同时符合我县其他类型奖励政策,或符合上级奖励政策的,按照 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兑现。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接受奖励的 企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奖励、补贴方案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每季度 末提交会议集中研究,重要申报审批可加开会议研究。
(三)资金审批、拨付、兑现等过程中负有相应职责的有关 单位和个人、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细则 要求,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否则,依法依 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 申请领取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应诚信经营、如实申报。 若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 为审批不通过并通报批评,该企业 3 年内不得再申请相关产业扶 持资金以及奖励、补贴。
(五)招商引资企业:指本细则规定的投资人在镇安投资或 设立的、符合适用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企业。
附件:1.《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补资金审批表》
2.《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厂房租赁费减免审批表》 3.《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脱贫劳动力补助审批表》 4.《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教育就医保障和旅游护
照审批表》
5.《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企业宣传审批表》 6.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