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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8 17:11 来源:审批局 编辑: 审批局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2-001044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1-08 文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各公共场所经营业主:

为加强我县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版)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现将镇安县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宾馆、旅店、饭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

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期限: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2.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公共场所经营户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新办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总体平面图和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

5.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6.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制度

8.卫生检测报告

9.房屋使用证明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延续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卫生检测报告

(三)变更名称

1.申请书(个人手写)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申请书(个人手写)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转让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

4.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五)变更地址的在系统注销原店铺,按照新办程序进行办理。

四、办证程序。

申请人在县政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审批股窗口(B201、202)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报至此窗口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核查资料合格后予以受理,20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合格后发放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不予许可。

五、办证地址:县政府政务大厅二楼审批局社会股

业务咨询办理电话:(县审批局社会审批股业务窗口)

0914-5333198转2201、2202

监管单位电话:    (县卫健局)

0914-5322158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0914-532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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