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是指本单位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自然资源行政权责事项中涉及政府重大公共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事由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策决定。
第二条 公开以依法、科学、及时、真实、民主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信,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决策,须上报请示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上报。
第三条 应实施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涉及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涉及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全县自然资源领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五)涉及全县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六)涉及全县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八)应当实施公开制度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网站、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以自然资源局名义公开内容需由办公室审定,拟以县政府名义公开内容需由办公室报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 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或涉及公开后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敏感事项,不予公开。
第七条 应实施公开制度但未实施公开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镇安县自然资源局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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