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21-000277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文 号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扎实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禁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东:污水处理厂沿西康高速至水源变电所大桥一线;
南:代家梁、南门坡(含青山沟)、枣树岭山脊以北;
西:槐树坪移民搬迁点大桥以东;
北:轿顶山、北城坡(含殡仪馆)到铁铜沟口以南。
具体包括:永乐街道办辖区的青河社区、新城社区、王家坪社区、镇城社区、北城社区、青槐社区,午峪沟工业集中区;
(二)乡镇禁止燃放区域:云盖寺镇云镇社区(游客接待中心至云镇水库大坝)。
(以上禁放区域内,腊月30至正月初一12时因祭祖可适量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下列区域和场所任何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四)旅游景点、饮用水水源地;
(五)商场、市场、广场、宾馆、影剧院、网吧、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城市道路、高架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八)建筑物、构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十)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一)公园、山林、草原、湿地、绿地、苗圃等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十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在禁放区以外,禁止在下列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高考、中考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三)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个人对违反《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事项必须陈述清楚地点、时间、人员等关键要素,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奖励。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按照《商洛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经营门市和零售网点,县行政审批局对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区域内不得许可烟花爆竹经营店(点)。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提供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物业等服务的经营者和销售企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8年10月10日《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安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镇政告〔2018〕9号)。
意见收集单位: 公安局郑工军 15509142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