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70839-2019-00003 | 发布机构 | 国资委 |
发布日期 | 2019-01-30 | 文 号 | 32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镇安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镇安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镇国本字〔2018〕44号)悉。经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送的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同意上报方案中节支率控制水平以及改革后公务出行管理与保障措施等内容,认真抓好方案组织实施工作,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
二、原则同意你公司将符合《镇安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镇政国资发〔2018〕30号)第一条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纳入车改人员范围。其中现任班子成员中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高聪同志、张世源同志和总经济师李燊松同志参加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交通保障方式。
同意将你公司的供销公司、天运建司、汽车服务公司、泓沅实业公司、文旅公司、农业投资公司、扶贫开发公司等7个全资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岗位人员纳入车改人员范围。其中汽服公司现任总经理彭义东同志参加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交通保障方式。
三、原则同意从2018年7月1日起,按《镇安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镇安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镇车改发〔2018〕2号)、《镇安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镇政国资发〔2018〕30号)的规定向参改人员计发公务交通补贴。
四、原则同意你公司本部编制和配置2台经营业务和保障用车,同时相应配备2名司勤人员。车辆配置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同意你公司子公司编制和配置8台经营业务和保障用车,同时相应配备8名司勤人员。其中配置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的5辆;排气量1.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6万元以内的1辆;排气量3.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0万元以内的国产新能源越野车2辆。你公司及子公司采购编制的公务用车前须另报我委批准。
五、同意你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的公务交通保障由镇安国投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采取租赁车辆和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解决公务交通。租赁公务用车使用范围、数量和标准要严格按照镇车改办发〔2018〕2号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年度控制金额标准为参照不超过同级别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金额。
请你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公车改革精神和政策,按照镇车改发〔2018〕2号、镇政国资发〔2018〕17号和镇政国资发〔2018〕30号要求,加强公车改革工作过程和公务用车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坚持廉洁节俭,规范履职待遇,确保改革后相关交通支出费用低于改革前各相关费用总和,控制好节支率。
此复。
镇安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