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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1 10:27 来源:国资委 编辑: 国资委 浏览:
索 引 号 016070839-2019-00001 发布机构 国资委
发布日期 2019-02-01 文  号 30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管理与事后管理,坚持廉洁节俭,规范履职待遇,确保改革后相关交通支出费用低于改革前各相关费用总和,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控制好节支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

参加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和岗位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县国资委、县国资委党委任命或聘任的董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院长、所长、队长、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队长、副主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以及县纪委派任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等岗位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精神,组织书记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一人担任。经县总工会批准建立的工会,在职工达到二百人以上时可设专职工会主席并纳入车改人员范围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县国资委选派到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子公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其子企业(子公司)兼职但在原单位已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在改革范围之列。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用车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也不在车改范围内。

二、向参改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时间范围

参改企业应只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净利润的年度终了经县国资委委托审计或县审计局审计确认资产、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镇安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镇车改办发〔20182号)规定的标准向参改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企业可按月预提,待年度终了审计后计算发放。

参改企业经营亏损年度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以后年度也不得补发公务交通补贴。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年度,参改人员的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报销金额不得超过镇车改办发〔20182号规定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总额。

三、从事一般公务活动限用公务用车的区域范围

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企业负责人从事一般公务活动限用公务用车(或报销交通费用)的区域范围原则上以距单位驻地5公里为限。

四、更新公务用车的条件

企业配置的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车辆状况、尾气排放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时,可对旧车公开拍卖或报废,报县国资委批准后可更新。

五、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建设要求

企业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切实降本增效一要建立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二要制订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等,做好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不得为参改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三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信息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公务用车使用人、审批人、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事故等明细信息,确保每辆公务用车出行有据可查。四要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五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公示制度企业本部及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配备的相关情况在企业门户网站、厂务公开栏和县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六要建立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燃油等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七要建立健全违规配置和使用公务用车责任追究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企业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察组巡察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及时对违反要求及县车改办、县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六、加强和规范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企业的车辆监督管理

未参加公车改革的县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要落实公车管理责任,建立完整的车辆运行管理台账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使用人、审批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定期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厂务公开栏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停放和节假日期间封存制度,如因特殊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要确保公务用车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坚决杜绝违规用车行为。

未参加公车改革的县属国有企业的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强化“严管就是厚爱”的工作理念,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对公车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顶风违纪,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严肃追究责任,一律进行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七、令行禁止,严守纪律红线

(一)参加公车改革的企业和领导班子成必须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遵守下列十项禁令

1.不得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2.不得将越野车作为企业负责人固定用车

3.不得为企业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的人员、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4.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

5.不得向各级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和运行费用。

6.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7.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

8.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或由司勤人员驾驶私家车变相享受公车服务。

9.不得为企业符合配备公务用车人员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

10.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企业的配置标准。

(二)未参加公车改革的企业和领导班子成除应遵守参加公车改革的企业和领导班子成必须严格遵守的十项禁令中第123457810项规定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十项禁令

1.严禁公车私用,接送个人上下班、办私事等。

2.严禁将公务用车长时间停放于非单位指定的固定停车场(因维修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

3.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将车辆注册在各级子企业或个人名下。

4.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各级子企业、其他单位或客户或个人的车辆和司机。

5.严禁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的车辆。

6.严禁违反规定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

7.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收受、索要各级子企业或其他单位和客户的油卡、油票等,或者将公务用车油料转倒给个人车辆使用。

8.严禁虚增公务用车维修费开支,或者将个人车辆开支费用在本单位或各级子企业报销。

9.严禁在公务车辆处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未采取公开评估、拍卖等方式,擅自将车辆出售、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甚至发生甩卖、贱卖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0.严禁企业在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一般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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