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20-00106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 文 号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陕西省应急管理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抓好落实,并于3月15日前将信息员统计表报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
联系人:樊莉宏 联系电话:029-61166238
电子邮箱:453880459@qq.com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9日
陕西省应急管理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依据陕西省安委办、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9〕35号)要求,为激励各部门、单位更好地宣传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水平,提高应急管理宣传影响力,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
各市(区)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二、涉及内容
(一)媒体刊发稿件情况。各市(区)在中央、省级、市级主流媒体刊登报道本市、县、企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宣传稿件数量;省应急管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在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刊登报道相关业务工作情况。
(二)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信息情况。各市(区)在应急管理部门户网站、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被采用信息数量;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在应急管理部、厅门户网站刊登信息数量。
(三)新媒体刊登信息情况。各市(区)在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微信、今日头条等平台被采用的信息数量;以及各市(区)结合各自工作、创新宣传方式,开设微信、抖音、今日头条、APP客户端等情况,拍摄宣传短视频、微电影情况。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在应急管理部微信、今日头条被采用稿件数量和省应急管理厅微信、今日头条刊登数量。
(四)其他平台刊登信息情况。各市(区)、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在省级及以上杂志、论文期刊等刊登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稿件数量。
三、管理办法
(一)计分
1.市(区)计分标准
(1)报纸
在市级主要平面媒体刊登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内容的专版、专栏,整版及以上的计20分,整版以下的计10分;刊发消息的,每条计5分。在省级主要平面媒体刊登的,在原有基础上加20分;在中央主要平面媒体刊登的,在原有基础上加40分。
(2)电视
在市电视台播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专题的,时长≧10分钟的,每期计20分,时长<10分钟的,每期计10分;播出消息的,每条计5分。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在原有基础上加20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在原有基础上加40分。
(3)广播
在市广播电台播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专题的,时长≧5分钟的,每期计10分,时长<5分钟的,每期计5分;播出消息的,每条计3分。在省级广播电台播出的,在原有基础上加20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在原有基础上加40分。
(4)网络媒体
网络媒体:在省级及以上网络媒体刊登消息的,首页消息计10分,其他每条计5分。在微信公众号每季度推送数量≧150条的,计100分,每季度推送数量<150条的,计20分;APP客户端、今日头条、抖音每季度推送数量≧10条的,计30分,每季度推送数量<10条的,计5分。被省应急管理厅微信、今日头条、抖音等平台采用的,每条计5分,被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采用的,每条计3分。被应急管理部微信、今日头条、抖音采用的,在原有基础上加5分。
(5)期刊杂志
各市(区)在省级及以上论文期刊发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内容的,每篇计50分;在省级及以上杂志刊发专题的,每篇10分。
2.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计分标准
(1)完成省应急管理厅年度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涉及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50分,未完成一项扣10分,扣完基础分为止。
(2)结合业务工作,配合媒体采访的,每条计8分。
(3)结合业务工作在省级主流媒体刊(播)业务信息的,每条5分。
(4)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刊登信息的,每条2分;在陕西应急管理微信、今日头条、抖音等平台发布信息的,每条3分。
(5)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政策解读、法律法规宣讲、知识常识普及的,每项计10分。
(二)通报
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市(区)、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每季度宣传工作进行定期汇总并进行通报,提高全省应急管理宣传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稿件的审核把关,营造有利于全省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1-2名信息员负责此项工作,信息员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撰写、报送新闻信息。
(三)要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宣传稿件的报送、统计,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各市(区)、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于每季度30日前将相关统计表报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
附件:1.各市(区)应急管理宣传季度得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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