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15-00234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04-26 | 文 号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中,由于某种不安全因素引发的一次死亡1-2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3 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1)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2)分级负责,快速反应;(3)充分准备,整合资源;(4)科学决策,果断处置。
1.4 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1)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迅速到达现场后,立即根据现场情况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科学研究处置方案;
(2)控制或消除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测检验;
(3)抢救受害人员,疏散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工作秩序;
(4)协调指挥通讯、交通、物资、电力、消防、气象等有关工作;
(5)核查事故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6)消除危害后,恢复群众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提出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1.5 预案启动的条件
凡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死亡1-2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县政府认为性质较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或超出控制协调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2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县政府成立县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县公安局、县消防支队、县交警大队、县卫生局、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县商务办、县质监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气象局、县工业局、县电信局、县电力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等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下设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家、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担任。
县指挥部下设危险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指挥中心指派现场指挥长,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职责。
2.2 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面配合省、市级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全县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赛的启动;
(3)成立现场指挥部,任命指挥长,并做出应急救援决策;
(4)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大致伤亡情况,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有关信息,保持社会稳定;
(7)协调驻地武警官兵的应急救援行动。
2.3 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
(2)编制和定期修订县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救援部门职责;
(4)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
(5)协调救援工作、调度救援力量;
(6)组织落实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4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具体的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现场应急救援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检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危害程度;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物资;
(6)必要时通过县指挥部向市、省发出救援请求;
(7)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6 县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1)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先期启动乡镇政府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同时报请县政府启动本预案。
(2)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建县危险化学品专家组,发生事故时组织调动有关专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指导;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及可能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组织群众撤离现场和救援现场警戒工作。
(4)县消防大队负责指定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和灭火扑救方案,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
(5)县交警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无阻。
(6)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护方案,确定定点救援医院,确定事故现场医务人员的调配、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的配备,以及现场组织救护和伤员转移。
(7)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周围的空气、土壤、水源监测和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通过监测,确定污染物,分析环境污染程度,划定环境污染范围,代表县政府统一发布环境污染信息。提出控制措施和污染治理方案,指导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遗存物的处置,调查控制措施和污染流治理方案,指导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遗存物的处置,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事件及事故对人体、水源、空气造成的危害,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8)县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方案,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9)县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方案,确保迅速及时运送抢险人员、疏散撤离人员和抢险物资。
(10)县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服务应急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信息。
(11)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方案,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12)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方案,在县委、县政府的同意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相关报道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和对内对外宣传。县广电局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的新闻或者信息发布。
(13)县发展局、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配方案。建立健全全县重要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配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及时调动急需物资,确保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14)县建设局负责制定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和大型建筑实施应急方案,配备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随时投入救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县电力局负责制定事故现场的供电和用电应急方案,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用电安全。
(16)县电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通信保障。
(17)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方案,确保救援有序进行。
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县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公安等单位,协调武警官兵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权紧急高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必要时,有权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对于紧急情况下,不听从县政府调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采取法律以内的任何措施。
3 应急救援准备
各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要求,由县、乡镇政府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部门应掌握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及时调度。
县安全监管局应定期组织所属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积极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训练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适时组织职工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本单位周边居民进行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响应及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自救。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消防机关报告或报警。报告或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单位名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事故类型(火灾、爆炸、中毒、泄露等),周边情况、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当地乡镇政府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报警后,立即分别上报县政府,并由县政府根据事故发生程度决定启动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控制灾情,防止事故蔓延。
县政府、县安全监管局或县公安局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或报警后,立即分别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监管局或市公安处。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破坏程度达到本预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时,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启动本预案。
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在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等紧急情况下,需要移动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应做好标志或拍摄、摄像、绘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痕迹等。
5 应急启动与救援行动
5.1 指挥与协调
县政府接到乡镇事故报案请求后,根据事故性质及预案启动的条件,由县指挥部总指挥同副总指挥紧急商定后,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并及时建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县指挥部的指令,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委、扯皮。
5.2 各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事故性质与程度,迅速组建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指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组成。
(2)现场抢险组:负责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由县公安局、县安全监管局、县质监局、县建设局、县电力局组成。
(3)警戒疏散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成。
(4)技术保障组: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由县安全监管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电力局及事故单位人员组成。
(5)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护,提供医疗保障。由县卫生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由县环保局和气象局组成。
(7)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保障,生活服务。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局、县交通局和事故单位组成。
(8)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由县委宣传部和县广电局组成。
(9)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处理。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保险公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安全监管局组成。
指挥长应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事故救援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接受县指挥部指令。
6 应急恢复与结束
救援行动完成后,按照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做好事故现场的清洁与清理、人员清点与撤离、警戒解除等工作,消除危害因素。
环保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危害,提供处置建议及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安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当地政府督促事故单位、保险机构做好事故赔偿等善后工作。
应急救援结束后,经总指挥提议,县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传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7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乡镇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针对危险化学品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发现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及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救援安全
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区实行分组制,随时保持通讯联系,做好自身防护,避免发生伤亡。
8.2 医疗救护
现场医疗救护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进行紧急救治,避免危重伤员错过抢救时机;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污染物,防止继发性危害。
8.3 群众撤离
在组织事故区域群众撤离时,要指导撤离群众做好个人防护,迅速安全转移至安全区域。
8.4 撤离决定
担任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单位、各专业组织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指挥部,做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决定。
8.5 通讯联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分工、联系电话变更时,有关单位及时通知县安全监管局。
8.6 指挥代理
主管副县长因故无法履行总指挥职责时,由县长临时指定其他副县长代行其责,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行政副职代行其责。
8.7 经费保障
县指挥部及各乡镇所需的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8.8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安监局解释。
8.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镇安县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