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 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印发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6 16:19
来源:镇安县政府
编辑:
王赟
浏览:次
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18-00321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10-26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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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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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价服发〔2012〕2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施救企业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2010年6月,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89号),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结合全省各地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是指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公路清障施救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除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外,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对属于停放拖移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
二、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实行资格准入,收费实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制度。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资格,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核准的相关资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企业取得上述资格后,方可实施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地价格、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价格部门要加强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要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建立施救信息平台,合理配置施救资源,及时高效地处置求救信息,有效组织公路清障,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的管控力度,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密度,快速处理突发事件和交通事故,合理利用公路清障施救力量,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通过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公路清障施救的管理系统,提高我省清障施救服务的管理水平。
五、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和收费行为。除因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等特殊情况外,应以协议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清障施救的委(受)托项目、收费标准、金额等,并向委托人提供结算清单及合法票据。
六、鉴于我省地域特点差异较大,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省定收费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市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七、此标准自2012年3月15日起执行,原(陕价经发〔201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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