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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安县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3 15:32 来源:司法局 编辑: 班良栋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2-001020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0-13 文  号 镇政发〔2022〕16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2027-09-30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省市驻镇单位:

《镇安县税费保障办法》已经2022年7月19日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镇安县税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照《陕西省税费保障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永乐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单位)根据税费征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在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费协助、信息共享和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永乐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税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推动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格局。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税费征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税费社会共治。

第六条  通过商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工作制度,为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保障。

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

第二章 税费协助

第七条  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征收协助事项,各部门和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助的,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涉税费高频事项执法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十条  健全税务、公安、检察、法院联络机制,实现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

第三章 税费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商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对无法通过商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第十三条  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见附件)由县级税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科学分析、合理利用税费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价值,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保管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对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由职能承接部门履行涉税信息提供职责。

第四章 税费服务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着力构建优质便捷高效的税费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提升全县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部门协作,加强宣传,优化服务,推进税费精诚共治。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服务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限制、剥夺或变相限制、剥夺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税费争议协调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及时化解税费争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建立税费保障奖惩制度,将税费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负有税费保障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单位参与税费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同时,将税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定期组织对税费保障工作的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相关机关、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相关机关、单位涉税费信息传递及税费协助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机关、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费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机关通过税费保障组织税费收入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费信息提供及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并作为政府考核税费保障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税费信息的,负有税费协助义务的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造成税费损失的,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个人发现各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向税务和其他有权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税费保障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2日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镇安县税收保障办法》(镇政办发〔2016〕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镇安县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附件

镇安县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数据需求

共享周期

1

镇安县发展

改革局

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项目建设进度信息。

每季

2

镇安县科技

和教育体育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信息;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信息;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信息。

每季

3

镇安县

民政局

婚姻登记数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数据;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数据;有关婚姻状况数据;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身份证数据。

每季

4

镇安县

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数据。

每季

5

镇安县

财政局

国家对企业财政补贴、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数据;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数据、代理记账许可数据;对各类纳税主体的财政奖补、贷款贴息;对事业单位资金拨付及收支汇总数据;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信息;对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在年度决算终了30日内,提供财政向企业的拨款及补贴信息;积极探索财会人员“黑名单”制度,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资格认定信息及财务人员资格年鉴情况。财政预算收支等相关数据(实时)。

每月/实时

6

镇安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信息、外国专家在镇安境内就业信息,各类培训机构信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注销、记账退费等相关数据;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等信息。

每月/半年

7

镇安县自然

资源局

提供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水资源、草原(地)、森林和湿地等确权登记信息;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本地区首次购房证明、房产交易信息等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登记和年审信息;矿业权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实时)

每月/实时

8

商洛市生态

环境局镇安县

分局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根据国家调整变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国家调整变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数据;土地污染事件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

每季/根据国家调整变化

9

镇安县住房

城乡建设局

进陕建筑施工企业登记、房屋预售证发放、房产交易数据 (实时);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数据;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数据;住房租赁企业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数据;房地产评估企业数据;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外来建筑企业备案、房屋预售网上备案、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建设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每季/实时

10

镇安县交通

运输局

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数据;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数据,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数据;网络货运监管相关数据(具体包括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网络货运运单信息、资金流水单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

每季

11

镇安县

水利局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水利工程建设信息;违法取水处罚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用水的申报信息。

每季

12

镇安县农业

农村局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数据;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农业农村相应的规划项目建设备案以及工程款支付进度情况。

每年

13

镇安县电子

商务和对外

经济服务中心

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名单;因违反规定被省级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商贸企业相关数据(实时)。

每月/实时

14

镇安县文化

和旅游局

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存量数据;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数据;提供相关重点旅游业月(季)总收入、旅游人次等信息;实时提供商业性文艺演出的规模、收入和演员、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收入等信息(实时)。

每季/实时

15

镇安县卫生

健康局

医疗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数据。

每半年

16

镇安县

审计局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线索数据,税务机关提出需求的相关建筑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中的涉税数据。

每季

17

镇安县

经贸局

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行业汇总数据;工业企业相关数据(实时)。

每季/实时

18

镇安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数据;市场主体年报数据。

每季

19

镇安县行政

审批服务局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责令等数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数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数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数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数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数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相关数据;建设项目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房屋预售网上备案信息;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监管部门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信息。

每季

20

镇安县

统计局

提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分析资料。

每季

21

中共镇安县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等信息。

每季

22

中国人民银行镇安县支行

提供企业开户、财务报表、境外支付等信息,境内相关单位、人员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因违反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企业开户、财务报表、企业股权转让等信息;企业资金往来信息;协助查询纳税人开户银行全称及行号(实时)。

每年/实时

23

镇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证》发放等数据。

每季

24

镇安县

医保局

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刷卡结算数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注销、记账退费等相关数据。

每季

25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镇安供电分公司

提供相关纳税人用电等信息。

每季

26

镇安县自来水公司

提供相关纳税人用水等信息。

每季

27

镇安县公安局

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驾校培训、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宾馆入住信息;准许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审批信息;各类案件涉及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

每季

28

镇安县人民

法院

债权债务经济纠纷裁判、企业破产、司法拍卖有关的信息。

每季

29

镇安县

乡村振兴局

提供乡村振兴项目拨款及补贴信息。

每季

30

镇安县退役

军人事务局

提供退役军人优抚安置信息;提供安置项目拨款及补贴信息。

每季

31

国家税务总局镇安县税务局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状态、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或设立时间、注册税务师人数、机构地址及近3年处罚、惩戒信息、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非税收入缴费情况等内容。

每月/按业务需要变化

注:1.除以上数据外,其他部门或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税费数据,并严格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2.提供以上税费数据的具体方式、时限、格式、标准等,由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数据共享周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信息传递渠道等因素,由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动态调整;

4.对因机构改革导致相关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由职能承接部门履行涉税信息提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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