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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安县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8 16:28 来源:镇安县人民政府 编辑: 司法局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2-000046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18 文  号 镇政办发〔2021〕50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2023-09-11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镇安县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镇安县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加强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工作规范化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54号)和省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陕林护发〔2021〕100号)、《关于调整野猪狩猎期的通告(陕林护发〔2021〕102号)文件精神,结合《镇安县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意义

规范管理野猪危害防控工作,保障护农狩猎活动有序、安全、高效。

二、防控队伍建设

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一)专业公司(狩猎队)组建

依法注册野猪危害防控种群调控专业公司,由专业公司组建狩猎队,每支狩猎队队员人数原则上控制在5至10人。专业公司(狩猎队)按照主管部门派遣的猎捕任务,有组织地开展野猪种群调控狩猎和护农保田活动。

(二)狩猎队员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无赤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无妨碍安全狩猎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户籍在本县内,长期居住在本地且主要从事农(林)业生产的人员(长期到县外经商、务工人员及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4.遵纪守法,思想品质端正,无打架斗殴、抢劫、盗窃及涉黄、涉赌、涉毒等劣迹,无现实不满情绪或过激言行表现,无治安拘留等违法犯罪记录,且未参加过各类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人员;

5.承诺自愿履行狩猎除害义务,自愿服从所在专业公司(狩猎队)的日常管理,并自愿签订安全责任书;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狩猎队员确认程序

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对备选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凡认定符合条件的,对其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和枪支弹具安全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为狩猎队员备选人在户籍所在地镇(办)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行政审批局发放《狩猎证》。

(四)狩猎队员教育培训

狩猎队员要定期参加县林业局和公安局组织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枪支弹药安全使用及其它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每次开展狩猎活动时,专业公司(狩猎队长)要实时对队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狩猎队员资格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野猪狩猎队员资格。

1.猎杀《狩猎证》规定之外的野生动物;

2.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3.不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枪支管理法的;

4.未经授权擅自狩猎、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饮酒后狩猎的;

5.不服从管理的;

6.有拘留等违法犯罪的;

7.取得《狩猎证》后,一年内未从事过狩猎活动的;

8.丧失野生动物狩猎队员资格的。

(六)狩猎队员义务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枪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

2.服从狩猎专业公司(狩猎队)的管理,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活动;

3.严格执行狩猎枪支弹具集中管理制度;

4.服从狩猎队长的调度指挥,积极参与种群调控狩猎活动并及时报告狩猎活动情况;

5.按时参加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狩猎证》、《民用枪持枪证》的年审;

6.及时报告因狩猎引发的误伤事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与护农保田狩猎活动相关的情况。

三、狩猎期和狩猎区

全县狩猎期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2月底。除鹰嘴石自然保护区和木王国家森林公园为全年禁猎区外,全县其他区域野猪危害严重的地方均可开展猎捕野猪活动。狩猎公司(狩猎队)按规定在狩猎期、狩猎区内有组织进行狩猎,严禁在禁猎期、禁猎区狩猎。

四、狩猎审批程序

因野猪危害严重或种群调控需要开展狩猎活动时,由发生地所在村(社区)或者防控专业公司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种群调控狩猎申请表(见附件1),注明申请狩猎时间、原因,明确联系人、责任人;镇办接到申请后2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意见报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防控专业公司发放狩猎任务通知单(附件2),防控专业公司接到狩猎任务通知当日或次日,组织狩猎队员前往指派区域开展狩猎保田活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展狩猎活动的时间顺延,但必须及时向县林业局报备。狩猎公司(狩猎队)到达狩猎区域正式开展狩猎活动前,应报告狩猎区域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狩猎区域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涉及的村(居)委会同时发布狩猎公告(见附件3)后方可正式开展狩猎活动。审批基本程序为:村(社区)或者防控专业公司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上报→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向专业公司发放狩猎任务通知单→县公安局凭狩猎任务通知单发放狩猎枪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狩猎任务通知发布狩猎公告→狩猎公司(狩猎队)开展狩猎→猎获物处置。

五、狩猎活动管理

(一)野猪种群调控狩猎时,狩猎公司(狩猎队)必须按照《狩猎任务派遣通知单》载明的区域、时间,认真制定狩猎计划,确定具体狩猎方案。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只允许一个狩猎公司或狩猎队进入,每次批准的狩猎活动不得超越限定区域,确因需要跨区域狩猎的必须按程序申请报批。

(二)狩猎队员参加野猪种群调控狩猎活动时必须携带《狩猎证》持证上岗。若使用枪支狩猎时,必须同时携带《狩猎证》和《持枪证》(附件4),持枪证件上载明的枪号必须与狩猎队配发给本人使用的枪支的枪号相符;狩猎队员必须使用核定的枪支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不得相互借用、交换使用、交由他人保管、携带或使用。

(三)在种群调控狩猎活动中,参与狩猎的队员必须服从本次狩猎负责人(队长)的管理,严禁队员单独狩猎、严禁非队员参与狩猎活动。

(四)对狩猎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狩猎枪支(弹药、器械)管理规定,狩猎枪支(弹药)被盗、丢失、被抢及狩猎引起的误伤事故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

(五)发现非法制造、买卖、使用枪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的情况,及时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林业等有关管理部门。

(六)运用猎狗围猎方式进行狩猎活动的,狩猎公司(狩猎队)要严格遵守猎狗驯养、日常防疫、人畜防护、出猎要求等相关规定,并制定猎狗狩猎方案报县林业局备案。

六、猎获物处置

(一)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财政补助、猎处分离、就地集中”的原则,狩猎获得的猎获物应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镇(办)林业分站,并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镇(办)林业分站是猎获物无害化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猎获物的验收、处置与监管,建立处置台账(附件5、附件6),严格按照规定技术要求完成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加工、食用猎获物;确需作为养殖种源或动物饲料的,需报县林业局批准并经县畜牧兽医中心或其委托的机构检验无疫病后,在镇(办)林业分站的监管下使用,同时建立台账(附件7)。

(二)本次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所取得的猎获物处置,原则上按照深埋处理法处置,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县林业局、农业局联合制定的《镇安县野猪尸体无害化处理技术方案》(镇林发[2021]148号)执行。

(三)狩猎公司(狩猎队)狩猎补助费标准,暂按猎获物重量计价,对无害化处置和作为养殖种源的10元/斤,经批准作为猎狗饲料的8元/斤;无害化处置费用按每头300元支付(含劳务费、石灰、烧碱等消毒杀菌物资)。经批准作为养殖种源、猎狗饲料的,不支付无害化处置费用(附件8)。

狩猎补助费和处置费的结算,实行“月审季报”制度,每月一审核,每季度一报账。猎获物验收、处置单上须经镇(办)分管副镇长(副主任)、林业分站负责人签字,每月审核汇总报账单上需经镇长(主任)签字,报林业局审批后,每季度结算一次费用。

(四)猎获物验收、处置、监管,由狩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镇(办)要成立野猪危害防控领导小组,分管副镇长(副主任)任组长,林业分站负责人为副组长,林业、畜牧、财政等干部为成员。狩猎活动中至少有一名林业干部和一名畜牧干部全程监管,聘请有经验的生态护林员参与处置猎获物。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规定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镇安县野猪危害防控狩猎申请表

2.镇安县狩猎任务派遣通知单

3.关于开展野猪危害防控狩猎的公告

4.镇安县狩猎枪支、猎弹发放通知书

5.猎获物验收单

6.猎获物无害化处置单

7.猎获物利用审批发放单

8.野猪猎捕、处置费结算“月审季报”申报单


附件1

镇安县野猪危害防控狩猎申请表

申请单位

村(社区)

申请理由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狩猎区域

狩猎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镇长(主任)意见及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镇安县狩猎任务派遣通知单(存根)

镇林狩字(    )年    号

公司(狩猎队):

根据    镇(办)人民政府(_____公司)关于      区域要求开展野猪危害防控狩猎活动的申请,经我局审核,派遣你   专业公司到上述区域开展狩猎活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需枪支狩猎的凭此通知单去县公安局办理猎枪弹药领用手续,按相关规定组织好狩猎活动。

镇安县林业局

镇安县狩猎任务派遣通知单

镇林狩字(    )年     号

公司(狩猎队):

根据    镇(办)人民政府(_____公司)关于      区域要求开展野猪危害防控狩猎活动的申请,经我局审核,派遣你   专业公司到上述区域开展狩猎活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需枪支狩猎的凭此通知单去县公安局办理猎枪弹药领用手续,按相关规定组织好狩猎活动。

镇安县林业局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开展野猪危害防控狩猎的公告

全体村民:

因我镇(办)       村            山场一带发生野猪危害农作物,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批准,现拟在该区域依法开展护农狩猎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各位村民不要在该时间段到        山场一带从事生产等各类活动,以确保安全。

特此公告

镇(办)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4

镇安县狩猎枪支、猎弹发放通知书

镇安县    狩猎队:

现接收镇林狩字(2021)年     号狩猎任务派遣通知单,请以下人员及时携带狩猎证、持枪证到         县公安局领取枪支、弹药。(人员名单附后)

序号

狩猎队员

狩猎证号

持枪证号

猎弹(发)

1

2

3

4

5

6

7

镇安县狩猎枪支、猎弹发放通知书(存根)

镇安县      狩猎队:

现接收镇林狩字(2021)年     号狩猎任务派遣通知单,请以下人员及时携带狩猎证、持枪证到         县公安局领取枪支、弹药。(人员名单附后)

序号

狩猎队员

狩猎证号

持枪证号

猎弹(发)

1

2

3

4

5

6

7


附件5

猎获物验收单

镇(办)猎验字    年,第     号

狩猎单位

狩猎任务
派遣单号

猎获物所
处狩猎区域

镇(办)       村(社区)      组小地名      .

猎获时间

年     月     日     时

猎获物重量

公斤(保留一位小数)

猎获物标记号

耳标号码           (以镇为单位编号)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人签字:

镇(办)意见

分管副镇长(副主任)签字:

注:1.验收意见要简要说明猎获物验收时感观状况,是否为活体或尸体,公母,成体或幼仔,初判健康状况,确认重量,提出处置意见等。

2.此单位作为狩猎补助费兑现审核依据。

附件6

猎获物无害化处置单

镇(办)猎处字     年第     号

猎获物验收单号(处置物来源)

镇(办)       年第        号

无害化处置数量重量

头       公斤(保留一位小数)

无害化
处置地点

镇(办)       村(社区)      组,小地名      .

处置参加
人 员

林业干部签字:         畜牧干部签字:       财政干部签字:      .
                                                   年   月    日

处置结果

林业站负责人签字:            

镇(办)
意见

镇办分管副镇长(副主任)签字:             

注:此单作为结算处置费的依据。

附件7

猎获物利用审批发放单

镇猎物用字       年,第       号

申请利用单位
公司(狩猎队)

法人代表

猎获物验收单号

镇猎验字       年,第        号

猎获物利用方式

作为猎狗饲料或作为养殖种源(只选一种) .

利用数量、重量
及标记号

头       (公斤)

耳标号           

猎获物检疫意见

检疫员(签字)        

镇(办)意见

林业站负责人(签字)          分管副镇长(副主任)签字                    

主管部门签字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移交领用责任人

移交人(签字)                  领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野猪猎捕、处置费结算“月审季报”申报单

县林业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据《镇安县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狩猎补助费、处置费实行“月审季报”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月日,累计由专业公司(狩猎队)猎捕野猪头,总计重量公斤(其中无害化处置头公斤;作为养殖种源头公斤;作为猎狗饲料头公斤),猎捕补助费、处置费总计元(其中猎捕补助费元,处置补助费元)。请按《规定》予以审核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林业站负责人签字:分管副镇长(副主任)签字:

镇长(主任)签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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