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24-000045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1-19 | 文 号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我县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报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24年1 月 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年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
三、年报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 西)(https://sn.gsxt.gov.cn) 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 一是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陕 西 ) ” ( 网 址 : https://sn.gsxt.gov.cn) 报送并公示;二是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陕西市场监管”公众号、“商洛市场监管”或“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报送;三是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 法律后果
年报公示信息一定要完整、客观、真实,特别是资产状况、股东出资、投资担保等信息要应报尽报,不得空报或瞒报。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