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25-000566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文 号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招商引资项目市域内跨县区流转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招商引资项目市域内跨县区流转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招商工作机制深化改革,探索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流转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全市招商资源共享,鼓励招商项目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县区、开发区集聚,避免项目流失和过度竞争,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招商项目流转适用条件
(一)商洛市外的法人(自然人)出资,或与市内的法人(自然人)合资、合作,拟在商洛市域范围内注册投资的产业项目;
(二)项目应符合商洛市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和要求;
(三)项目引资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或经市招商服务中心认定对商洛市重点产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按产业发展规划、需进行跨区域流转的项目,无引资金额要求。
二、招商项目流转规则和程序
(一)首谈地认定及职责。通过全市“六库两线一码”项目全过程管理智慧平台,首次推送在谈招商项目进入招商项目共享池的县区、开发区,向全市释放招商引资线索,即认定为首谈地。首谈地应向有条件承载的县区、开发区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做好项目引荐、参与洽谈,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项目流转,全力促成投资方与承载地签订投资协议。
(二)项目流转启动。通过全市“六库两线一码”项目全过程管理智慧平台,首次推送项目信息至招商项目共享池,即视为项目进入流转程序。首谈地可向市招商服务中心推荐意向落地方,项目最终落地方为承载地。
(三)项目流转认定。承载地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并按照流转程序将项目成功引入承载地并注册项目公司的,由市招商服务中心出具书面认定书,认定为项目流转成功。
三、项目流转利益共享
(一)地方留成财政分成。流转落户项目地县区(含市高新区、市经开区)留成财政收入(不含非税收入)连续5年由首谈地和承载地按3:7比例分成。
(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分成。流转落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同建设期内由首谈地和承载地按3:7比例分成,项目竣工后首谈地不再参与续建项目投资额分配。
(三)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统计分成。流转落户项目涉及的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内资金额及招商引资其他考核任务指标,由首谈地和承载地按3:7分成,分成时限以项目备案投资完成为限,时长不超过三年。招商项目投产当年,给予首谈地和承载地市级招商引资考核分别加1分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流转规则。首谈地资格具有排他性,其他县区、开发区不得违规介入或干扰项目洽谈,违反首报首谈规定的引进项目,不享受市级政策支持,不计入招商引资综合考评结果。
(二)保护项目信息安全。接触和知悉项目投资方、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投资计划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项目信息秘密,不得违规泄露项目信息。
(三)严禁项目弄虚作假。各县区、开发区应如实报告项目信息,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利益共享和市级有关政策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