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25-000286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文 号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实施分类审计监督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省审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有关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列入县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告知县审计局后,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为确保备案项目的完整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按规定应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以便县审计局对备案项目和批复项目进行核对,做到项目备案全覆盖。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备案,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备案,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审计结果备案施行书面告知制度。备案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县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函或报告),县审计局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的提请实施审计文件后15日内,应以书面方式向其明确告知县审计局拟对该项目采取的审计监督方式(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或对审计结果备案);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10日内,向县审计局提交审计结果备案。
第七条 县审计局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复核检查。
复核检查的重点是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及建设项目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县审计局应以书面回函方式全面披露对备案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八条 对已完成备案登记的项目,县审计局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5%左右),采取列入审计计划或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等方式,对备案项目的审计(审核)报告进行全面复核检查;全面复核检查的比例要逐步提升。
第四章 备案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向县审计局申请备案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项目概算批复文件;
(三)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合同;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包含项目审计完整的过程资料,如现场查勘、会议座谈及佐证资料、送审与审定金额对比表等(含电子版资料);
(六)建设单位结算(决算)结果备案申请(报告);
(七)《镇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结果备案表》;
(八)审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对已按程序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应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同时应按项目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备案资料并归档(含电子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未履行备案程序,或提供备案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县审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履行备案程序;对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复核检查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由于重大失误导致审计结果有重大差异的,县审计局将原出具审计结果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告知相关隶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复核审计结果将作为县审计局出具的最终审计结果,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复核检查中发现各参建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规违纪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且对财政(国有)建设资金造成损失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其他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由县审计局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安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