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25-000277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文 号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镇安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在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召开,由县审计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镇安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1名,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1名分管领导。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负责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由县审计局的一名分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国资委相关股室的负责同志。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有关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三)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四)听取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具体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六)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七)完成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提出反馈意见;
(二)视情况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征求意见反馈会议;
(三)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审计移送事项和问题线索,及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受理情况;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参与研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三)视情况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征求意见反馈会议;
(四)按照相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
(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县委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二)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有关制度文件;
(三)具体办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中有关事项;
(四)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相关主管部门;
(六)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七)分析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相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八)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县级机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依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三)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县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二)对经济责任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三)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县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县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视情况参加县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征求意见反馈会议;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有关监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和意见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