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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22 11:31 来源:农业农村局 编辑: 农业农村局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4-001838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1-22 文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规范我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行为,现转发《商洛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并予以公示。

镇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商规〔2024〕010—市农业农村局001)

商洛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规范天然水域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市域内的天然河流以及与天然河流连通的渠道、湖泊、湿地。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均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活动。

第三条 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实行禁钓期、禁钓区制度,突出垂钓行为监管,严格规范休闲垂钓钓具、钓法和渔获物。

第四条 休闲垂钓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一)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休闲垂钓综合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行为;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建立“行刑衔接”机制,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交易行为。

(五)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涉嫌犯罪的垂钓活动等行为。

第五条 垂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休闲垂钓行为。

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文明垂钓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章 垂钓管理

第六条 丹江、金钱河、旬河、乾佑河干流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

第七条 禁钓区内常年禁止垂钓,包括以下区域:

(一)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区域。

禁钓区具体区域由各县区按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在禁钓区设立禁钓标志标识牌,标明禁钓范围。

第八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每名垂钓者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杆、一线、一钩(单钩)进行休闲垂钓。

第九条 在禁钓期和禁钓区,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情况,需要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当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对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不得在跨(江)河桥面、输电线下、地质灾害风险地段等危险区域垂钓。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当规范、文明开展垂钓活动,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自觉保护垂钓水域生态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盘钩、笼子钩、串钩、滚钩、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竿、武斗杆等工具;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

(五)使用泥鳅、鱼虾类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

(六)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的钓具钓法。

第十三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对误钓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需要救护的应立即联系属地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救护措施。

第十四条 钓获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外来入侵物种应将其带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予属地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再放回原水体。

第十五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小可钓标准的幼体,对误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

第十六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放回原水体。渔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渔获物应当放回原水体。

第十七条 禁止交易或变相交易垂钓渔获物,有买卖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垂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不再另行制定垂钓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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