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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安县“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 纳统入库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15:43 来源:司法局 编辑: 司法局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4-000019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8-31 文  号 镇政办发〔2023〕66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2028-08-30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镇安县“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纳统入库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镇安县“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纳统入库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扶持和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五上”企业)发展壮大,推动各类投资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商洛市“五上”企业激励奖励办法(试行)》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纳统一批”的思路,对全县新纳统入库的“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给予奖励扶持,并对培育纳统“五上”企业和入库投资项目的单位进行考核,按完成任务情况兑现奖惩。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五上”企业具体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是指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拥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四)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行业的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法人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的具体标准:

(一)50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500-5000万元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额500-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五上”企业培育纳统和投资项目入库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镇办、各部门按区域或职能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各镇(办)负责抓好本辖区内“五上”企业的培育纳统和服务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在建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文化娱乐业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考核办负责将“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培育纳统入库奖惩结果运用到各镇(办)、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配合做好督导考核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全县“五上”企业培育纳统和投资项目入库计划,牵头组织考核和奖惩兑现,并抓好服务业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科教局负责全县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体育行业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经贸局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安保服务行业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社会工作行业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司法局负责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纳统入库奖励资金,做好全县会计服务行业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资源局负责全县各类石料厂等石材开采加工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业和工程技术服务业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培育引导无资质建筑企业取得资质;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积极引导县内建筑企业到县外拓展市场,争取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镇安注册;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交通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仓储和物流业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利管理业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茶叶、蚕桑、食用菌、魔芋、畜牧等生产加工与农业技术服务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文旅局负责全县旅游服务行业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组织本地规模较大的农家乐成立法人企业,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卫生行业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市监局负责严格控制法人企业转个体工商户数量,积极引导大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板栗、核桃、中药材等生产加工与林业技术服务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统计局负责“五上”企业培育纳统和投资项目入库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初步审查和联网直报指导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纳统工作问题,依法据实统计,确保数据质量;牵头做好“五上”企业培育纳统和投资项目入库奖励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注销企业名单,及时将达到“五上”企业标准的年内新增、成长型企业名单提供给各相关责任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统计;负责按月度提供备案审批项目名单,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新增“五上”企业和项目提供服务。

县供销社负责全县供销系统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电子商务和对外经济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商贸流通行业各类法人企业和电商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指导县内商贸流通大个体转法人企业、鼓励专业市场实行统一结算等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环境局负责全县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各类法人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督促本部门主管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好已纳统入库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县税务局负责对全县工业、商贸流通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服务业企业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提供应税销售收入达到或接近“五上”企业标准的企业情况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情况。在“五上”企业培育纳统过程中,按照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按要求提供税务资料。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五上”企业及入库投资项目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报表的新增企业和投资项目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当年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包括新投产工业企业直接纳规和原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培育成长为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奖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再奖励50%;原在库企业退库后二次升规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责任部门(镇办)完成年度任务后,每增加1户奖励0.5万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加0.2分。

(二)当年新增的一级资质建筑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奖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再兑现50%;在库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由二级升为一级的每户一次性奖励4万元。当年新增的二级及以下资质建筑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奖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再兑现50%。各责任部门(镇办)完成年度任务后,每增加1户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加0.2分、0.1分。

(三)当年新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奖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再兑现50%。各责任部门(镇办)完成年度任务后,每增加1户分别奖励0.3万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加0.1分。

(四)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批发业大个体每户奖励6万元,奖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再奖励50%。在库限额以上批发业大个体转为法人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4万元。各责任部门(镇办)完成年度任务后,每增加1户奖励0.5万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加0.2分。

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大个体每户奖励4万元,奖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再奖励50%。在库限额以上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大个体转为法人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新增的各责任部门(镇办)完成年度任务后,每增加1户奖励0.3万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加0.1分。

由限额以下转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大个体、产业活动单位)每户奖励3万元,奖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再奖励50%。

(五)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奖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再奖励50%。各部门(镇办)完成年度任务后,每增加1户奖励0.3万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加0.1分。

对在我县新登记注册并完成集中收银整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的商场或农贸市场,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补助平台建设或改造费用5万元。

对新设立的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融资租赁、中介信息、体育健身、家庭服务、众创众筹、电子商务、会展经济等服务业企业,建成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原有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每申报入库一家奖励3万元,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再奖励50%。

(六)当年新增入库投资额500-2000万元投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0.3万元,投资额2000-5000万元投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0.5万元,竣工出库时一次性兑现。

当年新增入库的投资额5000万元-30000万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投资额30000万元-100000万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总投资额100000万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奖金分两次兑现,入库时兑现50%,竣工出库时再兑现50%。

(七)每个“五上”企业和在库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1名统计信息员,负责做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经考核合格后,“五上”企业统计信息员每人每月发放业务补助300元、50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统计信息员每人每月发放业务补助200元、50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统计信息员每人每月发放业务补助100元,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按季度发放。

没有培育任务、主动培育入库“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的部门和镇办,按对应行业标准和项目规模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各包抓部门(镇办)的奖励,由受奖励单位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激发本单位从事“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培育纳统入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八条  年终经统计部门汇总确认,完成任务的目标责任考核计全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减相应分值。培育申报的企业纳入统计后,不足一年关停的,从包抓部门和镇办的当年或次年目标责任考核中按照前款赋分标准扣减相应分值,同时扣减包抓部门(镇办)所得的奖金,因自然灾害、企业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关停的除外。

所有申报纳统的“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按照行业属性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培育纳统入库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评估、认定和管理。

(一)各承担培育纳统工作任务的部门及镇办按照县发改、统计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督促指导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统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验收、组织上报。

(三)经国家统计局认定的“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每年年底由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将认定结果和计分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加减分情况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  经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按标准将奖励资金及业务补助费拨付各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将奖金分配到企业或个人。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机制,县行政审批局、税务、统计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实时传递纳统信息,进一步强化“五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纳统入库的引导和管理,对符合纳统入库条件的企业(个体)拒不纳统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入库的“五上”企业要做到单位真实存在、符合入库标准、行业界定准确、资料真实完备,杜绝弄虚作假。

对发生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国家奖补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资格,并对已经享受的奖励予以追回。

第十四条  “五上”企业纳统入库及激励奖励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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