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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安县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31 17:44 来源:镇安县政府 编辑: 王赟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5-001208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7-31 文  号 镇政办发〔2025〕30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机构:

现将《镇安县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30

镇规〔2025001—县政府办001

镇安县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分类实施、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没收建筑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90日内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属地镇(街道)接收。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不停止移交,可以依据最终诉讼、复议结果执行。涉及水利、交通、殡葬、养老、教育、农业农村、安居工程等项目的移交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移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制作《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一并移交。《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中应当载明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原属单位(个人)、位置、占地面积、建筑结构等。《非法财物移交书》一式两份,由自然资源部门、接收部门双方核验后盖章,各执一份。

接收镇(街道)或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配合、实施后续处置相关工作(以下统称“处置单位”)。

第五条 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接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组织定期巡查,发现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六条 处置单位可以根据调查、分析的情况,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拟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具体处置方案,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拆除补办审批、作价回购、出租等方式。处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拆除的,在实施拆除前,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处置单位拟定的处置方案建议对没收的建筑物保留使用的,应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该违法用地上没收建筑物不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在办结征收手续后的供地环节一并处置。

第九条 没收建筑物在供地阶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连同土地一并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划拨目录》的,根据用地单位申请,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可随土地一并划拨。

(三)对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条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可作价给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

第十条 因违反城乡规划或其他原因被没收的建筑物,所占土地系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取得并登记的,为保持房地一体,可以由该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购回,回购价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 对短期内难以完善用地手续的没收建筑物,可暂时出租给当事人使用。处置单位与当事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租赁的没收建筑物如涉及征收、造路等原因需作其他用途时,承租人应无条件交出建筑物,原则上租赁时间一次不超过2年。当事人承租的建筑物不得扩建、翻建、改变用途、转卖和转租。

第十二条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得款项扣除评估、鉴定等处置费用后上缴县级财政,法律、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没收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9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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