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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9 14:34 来源:司法局 编辑: 司法局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4-001839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4-29 文  号 镇政办发〔2024〕21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省市驻镇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25


(规范性文件: 镇规〔2024001-县政府办001


“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规范“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安象园茶”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镇安象园茶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是“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申请许可。

第二章“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生产地域范围限于镇安县所辖达仁镇、柴坪镇、月河镇、木王镇、庙沟镇、云盖寺镇、回龙镇、青铜关镇、永乐街道9个镇(街道)。

第六条使用“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种植、加工过程中必须按照《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要求进行种植、加工,产品质量符合《镇安象园绿茶》团体标准的各项指标。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

第八条  申请人使用“镇安象园茶”商标,必须按规定程序向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提供下列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在其销售的商品或经营场所的店面上使用。

1.使用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备案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来源的相关证明;

4.检验检测机构依据《镇安象园绿茶》团体标准检测出具的茶叶质量检测报告;

5.规范使用承诺书。

第九条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15天内,邀请相关人员组成综合评审组,对申请使用者采取实地查看、电话了解、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提交资料及准入条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评审意见。

第十条符合“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由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与申请人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许可合同》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查,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遵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十三条“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使用“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镇安象园茶”证明商标标识式样正确使用证明商标,不得擅自改变证明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或者其组合;

2.维护“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接受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4.建立商标管理、使用相关制度,确保“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5.建立规范的数据信息档案,按要求上报生产销售报表;

6.向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缴纳一定的商标使用管理费。

第四章“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镇安象园茶”商标标识、商品包装及管理凭证由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六条“镇安象园茶”商品包装设计鼓励采用双商标,即“镇安象园茶”商标和生产经营者自有商标共同使用,证明商标标识必须印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并大于企业商标标识。

第十七条“镇安象园茶”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规范要求:

1.“镇安象园茶”商品包装的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应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不得过度包装;

2.生产、经营预包装“镇安象园茶”茶叶的,商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或《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要求;销售散装“镇安象园茶”茶叶的,标签应符合散装食品标签要求;禁止使用无生产单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三无”茶叶通用包装物;

3.禁止在茶叶包装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字样;

4.禁止未通过有机、绿色等认证许可,擅自标注“有机”“绿色”等标识字样,或擅自扩大认证范围和产量;

5.禁止利用包装物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获准许可使用“镇安象园茶”商标的经营者,在印制商品包装前,应将设计样稿送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审核备案后方可印制使用。

第十九条获准许可使用“镇安象园茶”商标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和行业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使用“镇安象园茶”商标资格,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和曝光:

1.以镇安象园茶产地范围外生产的茶叶冒充“镇安象园茶”销售的;

2.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3.茶叶加工过程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的;

4.收购、销售的茶叶产品被检出有重金属残留、农药残留超标的;

5.低价倾销抢夺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的;

6.转让、出售、转借、馈赠“镇安象园茶”商标标识、包装或其它相关管理凭证给他人使用的;

7.“镇安象园茶”包装或标贴被盗、遗失,不报告、不声明,产生不良后果的;

8.违反本办法和行业规范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条 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是“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镇安象园茶”商标的使用申请和专用标识的制作、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2.宣传贯彻“镇安象园茶”品牌建设政策,研究拟订品牌建设相关计划、工作措施;

3.组织开展“镇安象园茶”商标品牌文化建设和品牌宣传、推广工作;

4.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镇安象园茶”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不断提升“镇安象园茶”茶叶品质;

5.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镇安象园茶”茶叶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的检测监督工作;

6.协调相关部门对商标侵权、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对行业从业者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

8.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县政府对县茶业产业协会履行“镇安象园茶”商标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镇安象园茶”茶叶产品质量、商标标识和专用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证明商标产品包装物印制的规范指导,依法查处销售侵犯“镇安象园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擅自制造、销售“镇安象园茶”注册商标标识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镇安象园茶种植环节的质量监管,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镇安象园茶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做好镇安象园茶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定保障镇安象园茶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镇安象园茶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对生产者的身份名称、生产位置、种植面积等信息数据进行登记和管理,指导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使用“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5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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