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3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镇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初步审核,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依法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镇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207室)
联系电话:0914-5322885
附件:首次登记公示名单
镇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