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级长江禁捕各成员单位:
《镇安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18日
镇安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禁捕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全县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力度,切实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商洛市长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 个人在本县长江禁捕水域内的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都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长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实行区域和时间双重 管理制度。区域管理即划定禁钓区和垂钓区,禁钓区内严禁垂钓。
时间管理即确定禁钓期,禁钓期内不得垂钓。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长江天然水域垂钓和休闲垂钓的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交通、水利、市监、林业等部门,
按照职责做好垂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和
文明垂钓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长江生态保护。
第二章 垂钓备案管理
第六条 本县对在天然水域从事垂钓的个人实行垂钓备案 登记制度,并建立利于保护与发展的垂钓管理制度,可适当收取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七条 垂钓备案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符合从事垂钓
活动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垂钓备案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
属水产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垂钓备案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近期两寸免冠照2张;
(四)承诺书。
跨区域垂钓,需向垂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水产工作机
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垂钓备案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2
年。垂钓备案证备案期届满,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
他形式转让垂钓备案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垂
钓备案证,为无效垂钓备案证。
第十一条 在本县长江天然水域垂钓须随身携带垂钓备案
证,并接受渔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三章 垂钓区域和时间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考虑区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保护和人 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科学划定常年禁钓区范围。本县长江
天然水域以下范围为常年禁钓区:
(一)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二)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水库(坝)闸口;
(六)高压电线跨河段(上下游100米范围);
(七)跨河桥梁上;
(八)乾佑河:水源拦河坝至表功铺大桥全段;
(九)乾佑河:永乐镇街道办八亩坪村村委会外河增值放流
点(上下100米);
(十)乾佑河:青铜关镇冷水河村武家洼增殖放流点(上下100米);
(十一)县河:青槐社区至锦湖公园全段;
(十二)旬河:月河镇罗家营村柳林公园增殖放流点(上下100米);
(十三)旬河:庙沟镇双喜村龙凤沟口增值放流点(上下100米);
(十四)其他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十三条 常年禁钓区以外的其他长江天然水域为垂钓区。
第十四条 每年3月1 日至6月30日为禁钓期。禁钓期内,
所有长江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本县长江天然水域允许垂钓的方式为一人一杆
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下列方法和工具垂钓:
(一)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
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爆炸钩、盘钩、子母钩、笼子钩、连体钩、串钩、
滚钩、锚钩等多钩;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鱼叉、鱼
镖、弓弩等工具;
(四)使用将化学药剂注入垂钓水体;
(五)使用含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
(六)使用鱼虾类活体作为饵料、窝料;
(七)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八)使用其它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第十六条 禁止垂钓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误 捕误钓的,须主动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水产工作机构救护
或无条件放生。
第十七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 体,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内最低可捕标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每人每天垂钓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千克,超过
2 千克继续垂钓的视同生产性垂钓。
第十九条 垂钓渔获物禁止交易或变相交易,有交易行为的
视同生产性垂钓。
第二十条 捕获钓获外来入侵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应立
即无害化处理。(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垂钓活动不得破坏渔业资源,干扰渔业生
产秩序,不得借垂钓名义偷捕、抢夺他人增养殖的水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因科研教学、调查 监测等特殊需要需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长江禁捕期 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规定要求,申请专项(特许)
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爱护环境,不得损坏堤防、护岸、 岸边树木,不得在垂钓区搭建简易棚,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 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收集带走,
分类投放至垃圾回收处,避免污染水域环境。
第二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
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职。
第五章 休闲垂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垂钓行业协会组织,逐步建立行业征 信体系,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
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规范垂钓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倡导在人工水体、人工养殖场、休闲鱼庄等非
天然场所开展经营性休闲垂钓活动。支持生态钓场建设,明确运
营主体、增殖垂钓资源、优化钓位设置、拓展休闲业态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
合,共同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一)各镇政府要结合本办法和本县发布的长江禁捕通告, 因地制宜,设置固定宣传警示标牌,加强垂钓管理,依托河长制 和“护鱼员”协巡制度等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
度,严打违法垂钓行为。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天然水域垂钓和休闲垂钓的管理及 执法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涉渔垂钓协会等社会组织 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涉渔垂钓协会将垂钓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纳入协会章程,规范协会垂钓活动及会员垂钓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查处
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和非法交易行为。
(四)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涉渔垂钓协会等社会组织设立登
记的审查工作。
(五)财政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全力配合做好垂钓管
理和执法经费保障工作。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垂钓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
人员的行为。
(八)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河流管理范围内影响水域行洪的非 法垂钓固定设施,把垂钓管理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延伸,
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的行 为,禁止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对销
售非法捕捞渔获物、非法渔具等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管。
(十)林业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的垂钓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规定
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 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
信体系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的长江禁捕水域是指本县市、县两级政府
公布的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内的天然水域。
(二)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 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垂钓分为经营性垂钓、生产性垂钓和休闲
垂钓,且均属捕捞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本辖区内长江流域所有天
然河流和在天然河流上人工建筑形成的水域。
(四)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使用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以休闲为目的,从事娱乐性垂钓、散钓、游钓等非生产性垂钓活动。
(五)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垂钓是指以获利、谋取更多渔获
物为目的的非休闲垂钓行为,生产性垂钓是生产性捕捞行为之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定的禁钓区和禁钓期依据《商洛市长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 件
常见水生外来入侵物种
罗非鱼(非洲鲫鱼) |
革胡子鲶(埃及鲶鱼) |
短头亮鲃(淡水银鳄) |
斑点叉尾回(钳鱼) |
多辐翼甲鲶(清道夫) |
大鳞副泥鳅(台湾泥鳅) |
克氏原螯虾(小龙虾) |
巴西红耳龟(巴西龟) |
福寿螺 |
牛蛙 |
食蚊鱼 |
鳄龟 |
雀鳝 |
锦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