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镇安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为解决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生活费、返乡路费的政府性资金。
第二章 周转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三条 周转金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在财政国库设立专账,周转金储备额度5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动用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财政部门应履行追加预算审批程序予以补足。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
(三)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逸,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影响农民工基本生活、外地农民工无返乡路费,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四)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拖欠部分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无法及时清偿,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用人单位进入破产、解散、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七)对辖区政府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第五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每人不高于当地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数额进行垫付,周转金垫付数额最高不超过被欠工资金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六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欠薪应急保障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周转金的申请、垫付和追偿,同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周转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县纪委监委、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
第七条 严格履行周转金的使用报批程序。周转金的使用,由用人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1),双方签订周转金使用协议书(见附件2),协议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逸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后,财政部门审批,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周转金。
第八条 周转金的审批和拨付,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部门(劳动监察)进行认定,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垫付的周转金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向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农民工本人持身份证实名签收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签收单据和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见附件3)。农民工须在领取周转金的同时书面承诺,同意在追回工资中予以抵扣已领取的周转金垫付部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使用协议的约定,在90日内将垫付的周转金本息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偿还至财政部门。周转金使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周转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追偿周转金负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逾期未偿还的予以催收直至提起诉讼依法追偿;法院、公安部门依法对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诉讼或移交的拒不履行偿还周转金义务或没有资金偿还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住建、交通、水利、市监部门应当对各自领域内用人单位兑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按照法院、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的情况下,不能将本领域未结清的工程款、应退还的押金等支付、退还给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使用周转金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未按规定偿还周转金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直至纳入劳动保障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人民银行镇安县支行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垫付的周转金本息,确保周转金的安全与完整;其他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条件配合负有追偿周转金责任单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周转金垫付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追回的资金,直接转入财政部门周转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经多部门联合追偿,因用人单位破产、清算、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周转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由履行追偿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向政府报告,同时报人力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进一步核实并经县政府同意后,作为对生活困难农民工的救助,按财务办法规定核销,并将核销资料抄送财政部门备案(见附件4)。追缴回的资金,补充到周转金专账中,核销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补足周转专项资金额度。
第三章 周转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在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和监管责任,对涉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化水平,逐步减少直至杜绝欠薪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